中文版 English
用 户 名: 密  码:
《财税法研究》第4讲综述
李晓辉 整理
[来源:厦门大学国际税法与比较税制研究中心]
  
  主持人:李刚,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主讲人:蔡庆辉,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参与人(博士生专业选修课):法学院2007级经济法专业博士生许志鹏、阳建勋、郑文才、李晓辉。
  时间:2008年4月15日下午
  地点:法学院B420
  讲座内容摘要:蔡庆辉老师首先作了题为“国际税收竞争法律问题研究”的讲座,内容摘要如下:
  一、概述
  (一)国际税收竞争的概念
  税收竞争是对竞争概念的扩大及延伸,我国尚没有形成权威性的税收竞争的定义。
   (二)国际税收竞争的分类
  为了进一步理解和认识税收竞争,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将税收竞争分为三种类型:
  1. 按税收竞争的地域范围,可划分为国内税收竞争和国际税收竞争。
  2. 按税收竞争的对象,可划分为狭义税收竞争和广义税收竞争。
  3. 按税收竞争的性质,可划分为主动性税收竞争和被动性税收竞争。
  4. 按税收竞争的后果,可划分为良性的税收竞争和有害的税收竞争。
  (三)国际税收竞争的效应
      1.国际税收竞争的正面效应
  税收竞争是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税收关系的一种必然现象,而且适度的税收竞争从本质上看并不是有害的,主要理由有:
  (1)主动参与税收竞争国家行使其税收主权的表现。
  (2)税收竞争有利于促进本国经济增长。
  (3)参与税收竞争有利于贯彻税收中性原则,缓解税收对经济的扭曲作用。
  2.国际税收竞争的负面效应
  从另一角度看,之所以说过度税收竞争会阻碍经济全球化进程,其理由也是多方面的。欧盟与DECD坚持有害税收竞争的立场并非无稽之谈,而是基于对过度税收竞争的负面效应的考虑,具体表现为:
  (1)侵蚀各国税基。
  (2)扭曲税负的分配,引发新的不公平。
  (3)破坏税收中性,扭曲国际资源的地域流向。
  因此,国际税收竞争乃是一把“双刃剑”:适度的竞争具有提高税收政策的配置效率等积极意义,而过度竞争将通过侵蚀税基严重损害其他各国税收主权。从税收竞争辨正统一观出发,税收竞争作为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税收关系的阶段性表现形式,必须坚持走“税收竞争??税收协调”之路,从而有利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二、对国际税收竞争的价值判断
  国际投资领域存在国际税收竞争,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问题是,怎么来评价它带来的后果和影响。以什么价值标准来评价,以及以谁的(哪些国家、国家集团或社会群体)价值取向来衡量它,继而决定我们对其的态度和立场,决定我们能否对其施加影响,有所作为。
  (一)税收中性原则与资本资源配置的全球效益
  目前,在全球范围内大量存在的避税港、特别是生产型避税港,加上居住国因种种原因不积极征收海外投资所得在居住国的应征税,违反了国际税收中性原则,导致了资本流动的相对低效益,或者说非最佳效益。海外投资所得的实际税率低于国内实际税率,导致投资的海外移动,造成了一定程度上资本全球配置的低效益。
  (二)税收公平原则与征税对象问题
  近年来,作为国际税收竞争的表现和后果,不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出现了对资本的课税减少,对劳动、人的课税增加的倾向,也就是对有产者、富人的征税减少,而对无产者、穷人的征税增加。这是不公平的。
  (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税收竞争的利弊得失
  1、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削弱了财政基础
  2、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其代价太高,得不偿失
  三、国际有害税收竞争的法律规制
  (一)概述
   (二)OECD规制国际有害税收竞争的实践
  1.1998年报告
  2.2000年报告
  3.2001年报告
      4.2004年报告
  5.2006年报告
   (三)欧盟规制国际有害税收竞争的实践
  1. 欧盟《行为守则》
  2. 欧盟国家援助规则
  3. 欧盟税收情报交换制度
  四、OECD与欧盟规制国际有害税收竞争实践的评价
  (一)OECD规制国际有害税收竞争的系列报告评价
  1.低有效税率或零税率是OECD报告识别避税港和有害税收优惠的出发点。显然,将低有效税率或零税率作为识别有害税收竞争的标准有很大的局限性。
  2.避税港的形成是有其特定的历史、制度和经济原因的。
  3.OECD报告在认定有害税收优惠制度时,将围栏政策(ring-fencing)当作认定有害税收优惠制度的重要因素。将围栏政策列为有害税收制度的认定标准之一,仅仅体现了发达国家自身的利益。
  4.OECD报告所提出的建议从法律上说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5.由OECD来主导反有害税收竞争行动,对有害税收优惠措施进行调整与协调,这本身就存在着先天不足与固有缺陷。
  (二)OECD与欧盟规制国际有害税收竞争的实践比较与评价
  二者在适用的地理范围、所涉及的事项、有害竞争的认定标准以及法律约束性方面都有着不同之处:
  1.适用的经济活动和税收(措施)范围
      2.适用的地理范围
      3.有害税收竞争的认定标准
      4.法律约束力
  讨论问题概述:
  许志鹏:传统意义上的竞争是在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展开的,“国际税收竞争法律问题研究”中的“竞争”是指国家之间的竞争,二者对“竞争”的认识有何不同?
  蔡庆辉老师:传统意义上的竞争确实是在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展开的,虽然市场主体会有经济实力、市场占有率等方面的差异,但是参与竞争的各方主体的地位在名义上是平等的。国际税收竞争是对竞争概念的扩大和延伸,我国尚未形成权威信的税收竞争的定义。一般而言,国际税收竞争是指为了吸引国际流动资本、国际流动贸易等流动性生产要素,各国(或地区)政府通过降低税率、增加税收优惠等方式,减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以此促进本国经济增长。国际税收竞争的主体为国家(或地区),国家虽然在政治上是平等的,但在经济发展水平、地理位置、历史惯例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其在经济方面的地位和利益诉求是不平等的,使用“竞争”一词是对市场主体竞争概念的借鉴。
  阳建勋:资本输出中性与资本输入中性能否调和,一国在制定税收政策时应如何选择?
  蔡庆辉老师:资本流动中性分为资本输出中性与资本输入中性。资本输出中性要求税法既不鼓励也不阻碍资本的输出,使得在国内的投资者和在海外的投资者的相同税前所得适用相同的税率;资本输入中性则要求位于同一国家内的本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在相同税前所得情况下适用相同的税率,税收协定中的资本无差别要求,实质上就是资本输入中性的体现。但是一国在对待资本输出中性与资本输入中性方面,在内容上存在着明显的矛盾,二者很难调和。一国若强调资本输出中性,就可能偏离资本输入中性;反过来,一国若强调资本输入中性,则又可能偏离资本输出中性。比如资本输出中性要求居住国对其居民的全球所得进行征税,并对外国来源所得的外国税收实行抵免;而资本输入中性则要求居住国对所有的外国来源所得实行免税。因此,资本输出中性与资本输入中性在理论上有着天然的矛盾,无法解决。因而,一个国家究竟应实行怎样的税收政策才能既坚持资本输出中性又符合资本输入中性,属于一个两难的问题。这一理论空隙为一个国家选择符合其自身利益要求的税收政策提供了充分的理由。所以资本跨国流动中的税收中性原则实际上不可能得到严格执行。
  郑文才:国家之间税收竞争的动力是什么?
  蔡庆辉老师:一般来说,国家之间税收竞争的动力主要在于吸引国际市场上的流动资本,以解决本国经济发展中的资金不足等,促进资源、劳动、资本等在国际间配置,提高资本的利用效率。但具体到各国,基于自身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的考虑,其竞争的动力差异很大,发达国家可能为提高资本的利用效率,发展中国家可能为了吸引外资和先进技术,发展本国经济,一些特别小 、人口特别少的国家可能仅仅是为了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在税收方面往往采取零税率或仅仅有名义税率。
  总体而言,政府通常需要从自身的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情况出发,来选择税收政策。比如发达国家,一般而言,作为资本输出国,如何争夺所得税税基,是其税收政策关注的重点。而发展中国家,在资本输出的初期,可能会更多地关注如何鼓励资本输出。所以,各国应该审时度势,认清本国的资本流动格局,制定出与资本流动现状相适应的税收政策,这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也具有不可忽视的政治意义。在经济全球化的前提下,国际间的税收竞争更是不可避免的,国际税收竞争一方面使各国的税制更趋于完善,使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更得以有效发挥;但另一方面,国际税收竞争也存在有害的成分,即导致全球资源的配置不当和影响国际经济秩序,进而减少全球经济福利。
  李晓辉:我国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在国际税收竞争方面采取的具体措施除了规制受控外国公司(CFC)以外,还有那些?
  蔡庆辉老师:规制受控外国公司(CFC)是我国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在国际税收竞争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补充和完善了反避税相关规定,其目的是反避税和打击假外资在国内的投资。此外,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了转移定价规则、反资本弱化措施、提高透明度、税收通报制度等。具体而言,企业所得税法以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对一些常见的避税行为进行防范,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利用关联方交易等手段进行避税的行为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1.防范关联方商品转移定价。通过转让定价使公司集团的利润尽可能多地在低税国(或避税地)关联企业中实现,是跨国公司最常用的一种国际避税手段,新税法明确了以独立交易原则作为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的税务调整和成本分摊的基本原则,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可以与主管税务机关达成预约定价安排,作为转让定价调整的方法。新税法同时规定,企业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以上这些措施有效地强化了所得税监管机制。
  2.规定反资本弱化措施。资本弱化是指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融资的比重大大超过了股权融资比重。跨国公司可能通过缩减股本、向关联方扩大举债规模的方式筹集资金,以增加利息支出来转移应税所得,实现税收负担最小化。新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反资本弱化规则,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
  3.制定防范避税地避税规则。以境外投资方式利用避税地进行避税,也成为一些企业避税的重要方式。新企业所得税法在重新定义纳税人为居民和非居民的同时,首次在税法中明确规定了反避税地避税。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拥有或者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我国的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作不合理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当期的收入。此外,新税法增加了一般反避税、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手段。
  
相关附件下载:

*请您登陆后下载
用户名:  
密  码:  
安全提问:   
 
cookie :    保 存   不保存
[ 编辑:李刚 2008-05-21 03:21:52 访问次数:13306 ]
对此评论
您的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