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版 English
用 户 名: 密  码:
葛克昌教授受邀主讲“税务执法中非法取证之证据能力”


20181017日晚7:00,台湾地区税法学理事长、原台湾大学法律学院、现东吴大学法学院葛克昌教授做客厦门大学法学院A303教室进行了主题为“税务执法中非法取证之证据能力”的专题讲座。我中心朱炎生教授、李刚副教授、李晓辉老师、王宗涛老师,法学院财税法方向的硕博士生以及其他专业的同学到场聆听。华侨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杨默如教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李辉东法官、三明市地税局公职律师池生清博士以及厦门市税务局赵宇博士及其他几位实务专家慕名而来参与讲座。讲座由李刚副教授主持。

讲座伊始,葛克昌教授首先指出,近年来国际税法规则的基本转变多是围绕“列支敦士登牵涉德国富人逃税一案”所展开的,该案的本质在于对“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案件引发了税法学界对三个问题的讨论和思考:一、德国情报机关非“亲自”采取非法行动,也未设下陷阱诱导线人非法取得证据,其“购买”情报这一被动接受的手段能否被认定为“非法”?二、违法证据排除规则只适用于刑事程序还是包括税务处罚以及课税程序?三、税法的类推适用问题。

台湾地区“纳税者权利保护法”第11条第3项规定公权力的实施者应当要有“一双干净的手”,因此,倘若行使公权力的机关自己规避法律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据,更不应该。所谓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取得证据的程序违法,即使所取得的证据真实,甚至极为关键,该证据在审判中仍应放弃使用。过去台湾地区“税捐稽征法”有关非法取证排除的规定存在重大误解,认为稽征机关如果故意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据,在不符合事实的情况下,不得作为证据。实际上,与事实不符的证据本就不应当作为证据使用。随后,葛教授对美国、德国、日本有关“违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例作了简单介绍。

葛克昌教授随后提出,税捐是典型的无对待给付的公法债权,应在税务调查程序中强调和适用违法证据排除规则,避免税务机关通过调查程序过度干预纳税人基本权。税法乃是基于协同合作理念而生的,不论属于积极事项还是消极事项,税务机关都应当在纳税人的协力之下,通过履行职权调查的义务来确认课税原因事实。税务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负有主观举证责任,而税务诉讼不存在主观的举证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纳税人违反协议义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仅仅是降低税务机关的证明程度而已,即由原来的“优于优势证据”降为“优势证据”。此外,刑法与税法是最接近宪法的实体法,刑事诉讼基于法治国家公务机关调查证据须遵守正当法律程序而适用违法证据排除规则,税务诉讼的课税要件、处罚要件的调查也须遵守正当法律程序,税务处罚包括税务刑罚和税务行政罚,必须同时受到刑事诉讼法与税法原理的约束,因此,税务诉讼也可以适用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此外,关于对私人违法取证是否应当适用违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问题,葛教授认为,如果存在以奖金制度诱导的私人违法取证行为,应当和税务机关一样受到违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约束,并至少可将税务机关视为“共犯”。

讲座最后,葛克昌教授总结道,违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属于强制排除规范,该规则对于保护纳税人权利,保证课税合法正当具有重要作用,除此之外,葛教授还分享了自己以往的教学经历,鼓励、建议同学们多研究实务判决,“看得懂判决是法律人的第一步,判决背后所体现的思想价值,会慢慢变成法律人学习、执业生涯中的重要养分,由此生根发芽。”

互动问答环节中,池生清博士问及台湾地区目前是否规定了违法证据排除规则,葛克昌教授答复,台湾未规定,并且目前为止的判决中都认定税务机关并未采用违法手段取得证据,因此从私人手中取得的违法证据不予以排除。王宗涛老师则对适用违法证据排除规则后不能对纳税人课税可能有违量能平等负担有所疑问,葛克昌教授认为,违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前提是证据真实,通过牺牲个案威慑稽征机关不得再次采取违法手段取得证据,会促进整个税收法治更大的进步和公平。

葛克昌教授还对有关税法与宪法、刑法、行政法之间的关系,国际税务信息交换内容,以及有关纳税人权利救济“清税前置”程序等发表观点。在场老师、同学、专家、学者们纷纷表示对税法有了全新的认识与理解,收获颇丰。

(文/吴培醇 图/梁巧玲)

 


[编辑:王宗涛 2018-10-29 访问次数:9669]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