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版 English
用 户 名: 密  码:
李辉东法官与中心师生研讨“税务行政审判若干实务问题”

2019年4月27日,应厦门大学国际税法与比较税制研究中心(CITACT-XMU)及厦门大学法学院财税法教研室邀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首届福建省审判业务专家李辉东法官做客法学院,主讲“厦门大学‘拓维’财税法高级实务讲座”第37-38讲。CITACT-XMU主任廖益新教授,副主任朱炎生教授,李晓辉助理教授、王宗涛助理教授,集美大学法学院程国琴副教授以及我院财税法专业或者方向的硕博士生参加了本次学术活动,厦门泉州两地的税务干部及税务律师慕名而来参与交流。本次活动同时作为财税法方向法律硕士生《财税法律实务》课程的组成部分。讲座分为上午、下午两个部分。

上午部分由李辉东法官做专题讲座,主讲“税务行政审判若干实务问题”,朱炎生老师主持。

朱炎生老师主持

讲座伊始,李辉东法官表示,由于与财税法教研室的密切合作,对于税法的学习还是受财税法教研室老师的熏陶。基于行政法官视角,李辉东法官强调要调和税法的特有逻辑和行政法的一般逻辑,并从三个方面阐述了税务诉讼中的问题。

李辉东法官讲授

首先,就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李辉东法官认为设置了受案范围和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两道门槛。通过列出的三个事例,讨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限期改正通知书》、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函或决定、通知是否具有可诉性。李法官认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限期改正通知书》均不可诉,前者只是税务机关调查取证的一个阶段性行为,并非最后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后者属于行政处罚程序中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际影响的过程性、阶段性行政行为。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函或决定、通知则具有可诉性,其性质为明示不作为。关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问题,李法官以投诉和举报的区分进行了说明。

其次,就税务行政中的事实认定,李辉东法官主要讨论了偷税的主观故意认定问题。以北京中油国门油料销售有限公司诉北京市顺义区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案为例,认为税务机关应全面搜集主观方面证据(有利、不利证据一并搜集)以及综合分析全部证据判断纳税人是否有主观故意。

最后,李辉东法官针对税务行政正当程序中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譬如关于程序性证据应尽可能全面提交;关于纳税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税务机关应当复核并形成证据等。李法官提出,从事税务审判与从事税务行政有共通性,要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思维。

讲座结束,朱炎生老师高度评价了此次讲座,李辉东法官结合自身多年的行政审判经验,既有理论知识的阐述,更有大量案例支撑的税收审判实务解读,不仅让大家更加深入了解税法知识,也更加清晰了税法在实务中的适用问题。

下午部分为“税务行政诉讼案例演练与评析”,分为案例讨论与专家点评两个阶段,由王宗涛老师主持。案例系由财税法教研室主任李刚副教授经由整合多份税务行政诉讼案例争议焦点改编而成,主要涉及某房地产公司受某地市政府邀请投资引起的财政返还、税务局查处偷税、公司打折促销不动产引起的价格明显偏低被核定调整以及滞纳金征收等争议问题。

王宗涛老师主持

第一阶段同学们分成案例陈述组、原告组、被告组及判决组四个小组,进行案例模拟演练。原告基于四项理由提出撤销税务处理决定书与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书的诉请:第一,原告基于市政府违约而少缴税款,不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不构成偷税行为;第二,打折促销是基于市场行情与回笼资金需要而做出的商业处理,不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形,税务局对此进行税收核定且加收滞纳金不当;第三,税务局征收滞纳金超过本金不当,应返还超过部分;第四,依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与法律救济原则,原告未在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不致使原告丧失提请复议的权利,复议申请应被受理。

原告组提出诉请

被告答辩提出:第一,原告明知其缴税义务而少缴税款,具有主观故意,构成偷税行为;第二,打折销售价格为市场均价一半,不符合商业习惯,构成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形;第三,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2条与《实施细则》第47条,被告核定征税并加收滞纳金于法有据;第四,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与《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33条,原告未按期缴清税款与滞纳金,丧失复议救济权利。

被告组答辩

第二阶段围绕案例及原被告争议焦点,在场法官、老师及税务律师展开评论。就偷税行为认定方面,吴永安律师指出《税收征管法》对主观状态的规定尚不明确,实务中既存在故意也存在过失,税务机关多基于行为对主观状态进行推定。就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讨论,李辉东法官认为,正当理由概念非常宽泛,合理商业目的可作为其依据之一,团购促销应有胜算。杨升淑律师认为价格明显偏低应做秘密销售处理,公开销售是典型的市场行为,以偷税为目的却公开销售,会导致偷税的利润与公开销售损失冲抵,不符合企业逐利本性。

李辉东法官点评

就滞纳金性质以及是否可以超过本金的问题,李辉东法官认为,可以将税收滞纳金的规定视为特别条款,进而主张下位法的特别规定可以优先于上位法的一般规定适用。杨律师也支持这一观点,认为应深入到依法课税、纳税人保护的立场讨论滞纳金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倾向于有利于纳税人的判断。王宗涛老师则提出,滞纳金类似税收的附带债务,重点在于利息,许多相关规则都是按照税收来设计的,从其历史来看,有向利息标准发展的趋势,而利息可以超过本金,也没有中止、中断的要求。

王宗涛老师点评

就原告未按期清缴税款与滞纳金,能否提请复议及诉讼的问题,李辉东法官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此外,几位点评人高度评价通过案例演练方式授课的实效并提出良好的改进建议,在此过程中同学们得到专业锻炼,争议问题也越辩越明。

最后,王宗涛老师总结指出,本次活动是课堂讲授的一种创新,也是我院《财税法律实务》《案例研析(财税法)》课程讲授的一次新鲜尝试。王老师提出本案中许多问题都是税法中未尽之题,对此仍有进一步研究的空间,并特别对受邀嘉宾李辉东法官以及几位实务界人士表示感谢,鼓励同学们再接再厉。

 

本期编辑:樊政荣

审核校对:石玥琦

撰稿人:芦泉宏 汪亚星 王宗涛

图片提供者:芦泉宏 王宗涛

 

 


[编辑:樊政荣 2019-05-05 访问次数:11418]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