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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克昌:脱法行为与租税国家宪法任务
本文来源:CITACT-XMU

主    题:脱法行为与租税国家宪法任务 

主讲人:葛克昌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地    点:法学院A-302教室 

时    间:2011年7月3日(周日)9:00

附件为讲座PPT,请自行下载。

 

厦门大学国际税法与比较税制研究中心

2011年6月26日

 廖益新教授主持讲座

 

葛克昌教授在演讲

 

        2011年7月3日上午9点,应厦门大学国际税法与比较税制研究中心(CITACT-XMU)主任廖益新教授的邀请,台湾大学法律学院葛克昌教授在法学院A302教室做了一场题为《脱法行为与租税国家宪法任务》的学术讲座,揭开了葛克昌教授此次于第三学期期间来我校短期讲学活动的序幕。讲座由廖益新教授主持,CITACT-XMU的朱炎生教授、李刚副教授和周刚志副教授参加了此次讲座。

        脱法行为系法制史上亘古长青的问题。现代租税国家兴起后,因强调私法自治契约自由,虽民法上脱法行为较为少见,但迂回规避税法行为,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与量能平等负担,更有呼吁“国际共同合作反避税”的呼声。葛克昌教授在介绍了此次讲座的背景之后,通过四个部分展开了对“脱法行为与租税国家宪法任务”的论述。

        首先,葛克昌教授阐述了脱法行为及其宪法意义。他认为脱法行为主要是基于契约内容形成自由,利用经济效果相同的非典型契约,企图摆脱强制禁止规范以及税捐债务法的限制的行为。脱法行为违反强行法的立法意旨,但为了维护法的安定性,脱法行为的法律效果与未规避者相同。基于租税对现代租税国家中经济秩序调整的重要地位,脱法行为应予以防杜。此外,他还认为税捐债务法同时具备了干预法、负担分配法以及诱导管制法三种特性。

        第二部分,葛克昌教授论述了租税国家的立法任务。对于避税一般防杜条款是对事实之拟制规定还是类推适用,他认为事实拟制说虽较符合法律的表面文义,但有违法律明确性要求;类推使用说虽与法律文义偶有出入,但符合宣示说理论。但究其根本,他认为对该类规定不能拘泥于课税要件文义,而须从法律意旨寻得更宽广的法律思维。此外,他还介绍了“整体规划”裁判、个别防杜条款与一般防杜条款的区别。

        第三部分,葛克昌教授阐述了租税国家的司法任务。他认为脱法行为的类型可大致归为资本公积转增资复减资、将营利所得规划为证券交易所得、利用公设地案件、趸缴保险案例等。此外,他还认为租税规划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但避税为脱法行为应予调整。

        第四部分,葛克昌教授阐述了租税国家的行政任务。他认为课税的平等要求主要有二:一是实体税法之立法,须符合平等原则;二是稽征机关平等适用税法。纳税人滥用私法契约形成自由,钻税法之漏洞,基于量能平等负担原则之贯彻,稽征机关应确认税法漏洞之存在,借由未规避前相同之税捐负担,类推适用脱法避税之税捐债务,此种任务乃系贯彻立法之意旨,经由严格之法学方法,所为之税法之补充。此外,他还对避税、节税与逃税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

        综合以上,葛克昌教授得出的结论是:一是脱法避税虽与民法脱法行为相同,但其所规避之税法,却系以量能平等负担原则为结构性原则,故不能如民法以目的解释来解决,仍赖法官依法律补充方式为之;二是对于一般防杜条款,惟各国肯认其合宪性,主要理由在于对该条款视为权利滥用禁止之宣示条款,为税法内部所固有之效力,行使上自有其宪法上的界限;三是脱法避税之防杜,乃是现代租税国家,不论立法、行政、司法机关所不容规避之宪法任务,只是课税权亦不得过当行使,以致成为宪政国家脱缰之怪兽。

        葛克昌教授的讲座内容丰富、深入浅出,结合各国立法实践将抽象深奥的法理知识解释得具体易懂,富有幽默感和启发性。(张芸  文/李刚  图)

  

厦门大学国际税法与比较税制研究中心

201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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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刚 2011-06-26 访问次数:1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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