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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法》案例作业(法学院2006级本科生适用)

《国际税法》案例作业(法学院2006级本科生适用)
[来源: 厦门大学国际税法与比较税制研究中心]

国际税法案例作业

 

        A公司是一家依照美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总部位于纽约的专业从事工程设计的企业,20071210A公司通过其驻上海办事处参与了上海市浦东区某国际展览中心的设计方案招投标,并中标承担了该展览中心场馆的建筑设计任务。根据A公司与招标方之间签订的项目委托设计合同规定,A公司委托上海华东地质勘探公司于2008110210期间对中心场馆的建设场址进行了必要的地质勘查取样工作。随后,A公司于220派遣其三位工程师Peter, Ruhn Li Wen前往上海进行现场勘测考察和展览中心建设方案的初步设计工作。41项目初设方案完成后,Peter Ruhn先生回纽约公司总部汇报初设方案,Li Wen 先生因回杭州老家探望父母留在国内。项目初设方案经公司总部和委托方确认后,415PeterRuhn两位工程师再次来到上海与Li Wen先生会合开始着手该项目的具体方案设计工作。全套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于7月底完成交付委托方审定,PeterRuhn两位先行返回纽约公司总部,Li Wen则继续留在上海与委托方和项目施工单位进行图纸和设计方案的交底工作,直至825离开上海回纽约公司。

         已知A公司就此项目设计获得委托方支付项目设计费人民币300万元,其中A公司支付给上海华东地质勘探公司地质勘查费用50万元。Peter Ruhn Li Wen先生作为A公司的高级设计工程师,每月薪金均为1万美元,公司在派遣3人赴上海执行设计任务工作期间,还另行支付每人每月1000美元的差旅补贴。Li Wen在上海工作期间,曾于32042420应上海工程技术学院邀请前往该校为师生举办题为“当代工程设计技术发展趋向”的系列学术讲座,每次取得学院支付的讲座酬金人民币3000元;Li Wen在上海期间还接受当地B工厂的委托,代为设计一套自动化生产线,获得B工厂付给设计费人民币8万元。

 

        1. 根据中国有关税法和中美双边税收协定规定,本案A公司在2008年度内取得的上述项目设计费收入300万元是否应在中国履行缴纳企业所得税义务?如果A公司应当就上述收入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法应如何确定和履行其纳税义务?

 

        2. 本案中PeterRuhnLi Wen三人在上海履行公司委派的工作任务期间所取得的有关收入,依照中国的有关税法和中美税收协定的规定,是否应在中国履行缴纳个人所得税义务?如果三人应就其各自收入在中国纳税,应如何确定其相应的应纳税额?

 

        作业要求:分析回答本案所涉上述问题应说明具体的法律根据和事实依据,如果认为案例中反映的有关案情事实不够明确,允许作进一步的假定。有关应纳税数额的确定,应有相应的分析计算数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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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李刚 2009-11-02 05:57:36 访问次数:4345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