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 学 案 例
从破产清算程序看税收优先权制度

《税法专题》课程案例
[来源: 李刚 整理]
  环球机械厂是某市国有企业,2000年开始进入破产程序,2001年开始清产核资,2002年宣告破产。
  
  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在法院主持下,有关方面联合成立清算组,对该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经过详细核算、调查、清理债权债务,清算组最后确认,该企业现有财产总额为9,200万元,其中作为担保物的财产总额3,000万元。在支付方面,破产费用200万元,按《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的第一清偿顺序请求额3,900万元,1999年底该企业全面停产前累计欠税数额1,550万元,欠缴税款滞纳金50万元,清算组在变卖该企业的财产及维持该企业必要的产品销售活动时,因取得应税收入而依法发生的应缴税款200万元,该企业对外欠债5,800万元,其中银行有担保贷款及利息5,000万元,欠甲公司原材料款500万元,欠其他单位业务往来费用累计300万元。在银行的有担保贷款及利息5,000万元中,1997年发生3,000万元,1999年初发生2,000万元。
  
  在法院的主持下,清算组依据《企业破产法(试行)》对该企业的现有财产提出了分配方案:首先,就担保财产价值优先清偿银行的有担保债权。由于担保财产当前价值总额仅有3,000万元,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将其未清偿部分2,000万元转为普通债权;其次,拨付破产费用200万元;第三,拨付《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的第一清偿顺序请求数额3,900万元以及职工安置费用2,000万元;第四,剩余财产100万元清偿欠税。其他未清偿部分税款及滞纳金和其它普通债权共计4,500万元,由于破产财产不足而依法不予清偿。
  
  税务部门对此分配方案表示异议,并根据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提出了具体意见:首先,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发生的欠税,应当与破产费用一并拨付,从而优先于职工工资优先权;其次,该企业全面停产前发生的欠税应当区别发生时间,对发生在银行有担保债权之前的,应当优先于银行有担保债权偿付;第三,该企业欠缴的税收滞纳金也应区别时间先后,与对应的应纳税款一并享有优先权。
  
  针对税务部门的理由与要求,清算组提出了新的分配方案:首先,拨付破产费用200万元和进入破产程序后发生的欠税200万元;其次,拨付《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的第一清偿顺序请求额3,900万元以及职工安置费用2,000万元;第三,根据欠税和银行有担保债权的发生时间,对发生在先的欠税或者发生在先的银行有担保债权优先偿付。1997年发生的银行有担保债权优先偿付,偿付额1,500万元,随后偿付发生在1999年银行有担保债权之前的欠税800万元,再随后是1999年初发生的银行有担保债权。结果,银行累计得到偿付2,100万元,税务部门得到欠税偿付800万元。其它未清偿的欠税及滞纳金、银行有担保债权和其它普通债权,由于破产财产不足依法不予清偿。
  
  新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时,针对欠税偿付问题,债权人之间发生了激烈冲突。各方就前后两个方案形成对立意见,于是交由破产法院裁定。法院裁定,新方案不合法,原方案合法,应当执行原方案。原方案执行后,2002年破产程序终结。
  
  请问:哪个分配方案合法?为什么?
  
  参考法条提示:
  1、《税收征管法》第45、46条;
  2、《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8、37条;
  3、《民事诉讼法》第204条;
  
  
[ 编辑:李刚 2007-03-01 04:40:25 访问次数:5202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