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 学 案 例
税务机关如何正确行使代位权

《税法专题》课程案例
[来源: 李刚 整理]
  茂源煤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焦公司)是一家2003年开业的公司,主要向某钢铁公司(以下简称钢铁公司)销售生产用焦炭。现欠税25万元,经某县国税局依法强制执行从其存款帐户中划拨全部存款5万元缴纳税款后,仍欠缴20万元税款,税务机关保留追征权。
  
  2003年底,该县国税局进行税收检查时了解到,钢铁公司对煤焦公司尚有12.47万元应付账款未付,期间煤焦公司虽多次催要,但钢铁公司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付款,煤焦公司准备对钢铁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此后,税务人员到钢铁公司作进一步调查,确认钢铁公司欠煤焦公司货款12.47万元情况属实,但其中有6万元货款双方约定2004年3月底之前付清,当时尚未过清偿期。此外,煤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茂源曾经是钢铁公司原料处副处长,于2003年初提前离岗,其在钢铁公司尚有5万元提前离岗补助费没有领取 。
  
  2003年12月20日,该县国税局对钢铁公司下达催缴税款通知书,称依据《税收征管法》第50条,就煤焦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茂源对钢铁公司的债权行使代位权,责令钢铁公司以其对煤焦公司的债务为限,代替煤焦公司缴纳欠税17.47万元,其中包括钢铁公司欠煤焦公司的货款12.47万元(其中6万元还未到期),王茂源尚未领取的提前离岗补助费5万元。钢铁公司对此置之不理,税务机关随即通知钢铁公司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17.47万元。钢铁公司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县国税局侵权。
  
  请问:税务机关的做法是否合法?
  
  参考法条提示:
  1、《税收征管法》第50条;
  2、《合同法》第73条。
  
[ 编辑:李刚 2007-03-01 04:42:38 访问次数:5387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