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 学 案 例
税务师不服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案

《税法专题》课程案例
[来源: 李刚 整理]
  2006年5月25日云海市东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公司”)与执业注册税务师张山签订了一份税务委托代理协议书,双方约定:自2006年6月1日起,东风公司一切纳税事宜均由张山代为办理,由此引起的所有法律后果均由东风公司承担。2006年8月10日,东风公司要求张山对公司7月份的销售收入进行调整后再行报税,张山依照公司的要求对销售收入进行了调整,并根据委托代理协议办理了相关的纳税事宜。2006年12月云海市地方税务局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东风公司7月份偷税达10万元之多,因尚未达到偷税罪的数量标准,云海市地税局便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东风公司追缴所偷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20万元的罚款;(2)提请省地税局对张山处以5万元的罚款,并收回其税务师执业证书。
  
  税务代理人张山对此处罚不服。他认为自己与东风公司订有税务委托代理协议,自己在本案中的作为只是履行委托代理协议规定的义务,公司偷税的后果依税务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应当由委托人东风公司(即被代理人)独立承担。于是,他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消云海市地税局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问:市地税局的做法是否合法?
  
  参考法条提示:
  1、《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8条;
  2、《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4、5、22、23、45条;
  3、《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第3条。
  
[ 编辑:李刚 2007-03-01 04:48:46 访问次数:5438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