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 学 案 例
税务行政复议可否加重处罚?

《税法专题》课程案例
[来源: 李刚 整理]
  深圳经济特区某水泥预制板企业2003年全年纳税合计800万元(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2004年的盈利率比上年增长5%。该企业2004年度取得销售水泥预制板收入13,851,358.70元(含税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13,067,319.53元,均未按规定申报纳税。2005年5月10日,税务机关在查处中认为,该企业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行为构成了偷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追缴所偷增值税784,039.2元,并对该企业的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0.1倍的罚款78,403.92元。该企业负责人拒不接受对该企业的处罚,多次到税务机关扰闹。2005年6月30日,又以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有误为由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受理该复议申请后,经过审理,认为企业偷税行为事实成立,其性质较为恶劣,且拒不接受处罚,认错态度不好,因此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除追缴其所偷税款外,将罚款变更为156,807.84元。
  
  请问:
  1、该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偷税?
  2、税务行政复议能否加重对复议申请人的处罚?
  
  参考法条提示:
  1、《税收征管法》第63条;
  2、《行政复议法》第9条;
  3、《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13条。
[ 编辑:李刚 2007-03-01 04:51:18 访问次数:5308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