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 学 案 例
对课税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前置条件

《税法专题》课程案例
[来源: 李刚 整理]
  案例一:松岗制衣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5月,其成衣主要由个体批发商采购,然后进入零售环节。由于销售人员的非正常变动,2003年10月,公司的销售业绩出现大幅度下滑,以至于影响到公司的各项税收。2003年11月,公司实际申报的税收比上月降低20%。税务机关认为,松岗公司的销售收入之所以下降,是因为其与个体批发商交易过程中,由于不需要开具发票而隐瞒了收入。税务机关据此作出征税决定,限该公司于2003年12月15日之前补缴税款50万元,同时加征滞纳金5万元。松岗公司于2003年12月10日缴齐税款和滞纳金后,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认为,税务机关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根据类比和推测作出课税决定,侵犯了松岗公司的合法财产权利,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之后,税务机关将55万元税款及滞纳金退还松岗公司,松岗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得以维护。
  
  案例二:神州农用机械厂是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革开放的初期,该厂的业务十分红火。但自2002年之后,由于市场需求收缩,加之产品型号单一、营销策划失败,致使工厂陷入严重的亏损状态。2003年5月20日,税务机关通知该厂,要求其于5月30日之前补缴税款20万元。该厂认为自己不存在欠缴税款的事实,拒绝按税务机关的要求缴纳税款,同时于5月25日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该厂未缴纳税款,也没有提供足额担保,其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由于该厂资金困难,无法缴足20万元税款,5月29日,该厂向税务机关请求以厂房提供担保,以便取得申请复议的资格。但税务机关认为,该厂厂房的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不符合担保物的条件,因此拒绝接受担保。6月10日,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该厂仅有的5万元银行存款被扣划。由于缺乏流动资金,该厂的生产陷入停顿状态。
  
  请问:请比较上述两个案例,从中可以获得什么启发?
  
  参考法条提示:《税收征管法》第88条。
  
  
  
[ 编辑:李刚 2007-03-01 04:53:13 访问次数:5015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