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 学 案 例
相关第三人能否提起税收行政复议?

《税法专题》课程案例
[来源: 李刚 整理]
  1999年8月31日,北京东城区地方税务局对宝辰饭店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认定宝辰饭店桑拿健身部存在少缴税款及发票违法行为,责令宝辰饭店限期补缴桑拿健身部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宝辰饭店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始终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该饭店的桑拿健身部的承包人高杰,由于其与饭店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要最终承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因此他以该税务处理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由于宝辰饭店桑拿部没有单独进行工商登记,不是独立核算单位,一直以宝辰饭店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认为该处理决定是针对宝辰饭店作出的,高杰作为饭店的内部承包人没有行政复议的申请资格。高杰不服北京市地税局的行政复议决定,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0年5月23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北京市地税局的行政复议决定。
  
  高杰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请问:
  1、非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即第三人能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申请?
  2、本案二审应当如何判决?
  
  参考法条提示:
  1、《行政复议法》第2、6、9、10条;
  2、《行政诉讼法》第2条;
  3、《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2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 编辑:李刚 2007-03-01 04:58:08 访问次数:5274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