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 学 案 例
从纳税人诉讼看税收法律关系

《税法》课程案例
[来源: 李刚 编写]
  纳税人诉讼制度起源于美国,是当事人适格理论扩张的结果之一。所谓纳税人诉讼,是指当事人以“纳税人”的身份提起的请求禁止公共资金违法支出行为或造成公共资金损失的违法行为的诉讼。最初的案例是1852年依利诺伊州的判决。到1965年,美国几乎所有的州都承认以州属县、市、镇以及其他地方公共团体为对象的纳税人诉讼。承认纳税人诉讼的根据在于,公共资金的违法支出意味着纳税人本可以不被课以该违法支出部分的税金,在每一纳税人被多课税的意义上,纳税人具有诉之利益。
  在日本,纳税人诉讼制度于1948年以法律的形式得以确立,即现行《地方自治法》第242条之二所规定的居民(住民)诉讼,地方自治体内的住民可以对地方自治体的违法支出行为提起住民诉讼,其诉讼请求为:停止支出、取消或确认该支出行为无效,要求地方政府对违法支出代位进行赔偿等。例如,20世纪90年代初兴起的,纳税人请求法院判决取消都道府县知事关于交际费开支不予公开或仅部分公开的决定的诉讼,其中针对大阪府知事交际费案和针对厉木县知事交际费案,一直打到最高裁判所。90年代中,又发生针对政府机关招待费、接待费的诉讼。
  日本1962年制定的《行政案件诉讼法》第5条规定的“民众诉讼”,只能在法律所规定的场合由法律所限定的人提起。而且,日本的居民诉讼只有在与地方公共团体发生纷争的场合才被承认,在与国家的关系上不承认这种诉讼。例如,1980年11月,为抑制政府军费的增长,日本22名“拒纳良心性军事费协会”会员,以国家为被告,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固守租税用途不涉及“法的支配”的传统理论,以纳税人“没有原告资格”和“没有诉之利益”为借口将之拒之门外。90年代,日本的纳税人又以日本为中东“海湾战争”花费的共135亿美元的租税支出违法为由,提起诉讼,被法院以前述同样的理由予以驳回。
  2006年4月3日上午,湖南省常宁市荫田镇爷塘村村委会主任蒋石林,以一名普通纳税人的身份将常宁市财政局告上了法庭,提出了三条诉讼请求:一、确定被告拒不履行处理单位违法购车和给原告答复的法定职责行为违法;二、确认被告在2005年超政府预算超政府小车编制购买两辆豪华轿车,滥用国家税款侵害纳税人合法权利的行为违法;三、依法将违法购置的轿车收归国库,维护财政管家的职责。该案被媒体称为“中国首例纳税人诉讼案”。
  
  请问:
  1、您能从以上案例中获得有关我国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的什么启发?
  2、您能从以上案例中获得对税收法律关系、尤其是其主体的什么认识?
  
  参考法条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1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3、50、55条。
  
  
[ 编辑:李刚 2007-05-23 11:26:03 访问次数:5418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