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 学 案 例
从税务局“推荐”订报看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地位

《税法》课程案例
[来源: 李刚 编写]
  2003年9月19日的《焦点访谈》又报道了一件社会不良现象。这次曝光的对象是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和渭城区国税局。事情起因于国税局的“推荐”订报,说是“推荐”,其实是变相强行摊派,因为如果纳税人不订报,就报不了税。2003年国务院出台整理行业报纸,严禁摊派征订的通知后,有纳税人将情况反映到《华商报》,《华商报》9月10日对此进行了报道。秦都区国税局对报道非常不满,坚持说他们的订报工作是遵循“自愿”原则,该局管理三科魏科长甚至根据报纸上的线索,找到了提供消息的纳税人,并从该纳税人处获得了一份声明“自愿订报”的书面材料。可后来当央视记者通过电话采访该纳税人时,该纳税人称是国税局的人要他写的,并要记者理解他的处境不容许他不写。《华商报》报道后,咸阳市国税局要求下属各局加以改正,并将不愿订报的纳税人退订;可纳税人不仅无法退订,去报税时仍然被要求订报。
  在采访中,纳税人都非常谨慎,要不面目被马赛克,要不背光,提供给记者发票时,刻意用手挡住发票上的印章才允许记者拍摄,随后提供给记者发票的复印件上,印章处也被盖掉了。
  
  请问:纳税人为何如此“害怕”税务机关?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究竟是怎样的?
  
[ 编辑:李刚 2007-05-23 11:28:34 访问次数:5377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