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 学 案 例
政府间收支划分的法律依据

[来源: 李刚 整理]
  2001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国发〔2001〕37号),根据该方案,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防止重复建设,减缓地区间财力差距的扩大,支持西部大开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国务院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即将现行的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的办法,改为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享。
  通过这次改革,除少数特殊行业或企业外,对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中央保证各地区2001年地方实际的所得税收入基数,实施增量分成。
  (一)分享范围。除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二)分享比例。2002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50%,地方分享50%;2003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2003年以后年份的分享比例根据实际收入情况再行考虑。
  (三)基数计算。以2001年为基期,按改革方案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地方分享的所得税收入,如果小于地方实际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中央作为基数返还地方;如果大于地方实际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地方作为基数上解中央,具体计算办法由财政部另行通知。
  (四)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等收入,按相关因素在有关地区之间进行分配。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在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与使用上,中央财政因所得税分享改革增加的收入,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规范的方法进行分配,对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实行转移支付。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而地方所得的转移支付资金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合理使用。首先用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等基本需要。
  
  请根据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在财政收支划分方面的发展变化,结合税收法定主义以及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分析上述改革方案存在的问题。
  
  参考法条提示:
  1、国务院1993年颁布的《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2、国务院1996年颁布的《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的通知》;
  3、国务院1999年颁布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1999年12月17日发布的《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 编辑:李刚 2007-11-16 04:00:12 访问次数:5311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