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 学 案 例
触目惊心: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死刑档案”

李刚 博士 整理
[来源: 厦门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
  1994年1月19日,当《中国税务报》还未来得及解答“如何管理和使用增值税发票”时,湖北省广水市税务局在检查该市生产资料公司使用增值税发票情况时,已经发现了该市首张假增值税发票。
      随后,从2月7日-3月23日,成都、北京、深圳和沈阳的税务干部和公安干警联合行动,突击搜查当地的假发票市场,共抓获票贩子95人,查出各种假发票2673份和600多本,其中增值税发票655份和184本。一年后,在深圳抓获的贩卖假发票主犯林惠雄、林幼款、邱桂标、林艺4人被判处死刑,并于1995年6月15日在深圳执行。
      1994年3月4日到6日,黑龙江哈尔滨市的邓玉财、隋国华、于敏、王嘉棋先后两次到呼兰县税务局的发票仓库,盗得正副本增值税发票共计1600本。前3人因这次的盗窃行为,被送上了断头台。 
  1995年8月26日晚9时,曾伟等人在湖南省1844省道上,拦砸抢劫正常行驶的汉寿县印刷厂大货车,抢走车上该厂厂长手中装有增值税发票的包。1996年6月15日,主犯曾伟被判处死刑。
      1994年3月30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召开电话会议,部署4月至6月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发票违法犯罪专项斗争,要求坚决把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发票的违法犯罪势头打下去。
      与“专打”同时进行的,还有法律的完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过紧急磋商,于1994年6月3日及时发布了《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为审理利用增值税发票犯罪的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1995年10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将相关犯罪的最高刑定位死刑。
  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税管人员成“内鬼”,内外勾结丧失操守。
  2.犯罪区域不断扩大,犯罪手段更为隐蔽。
  3.地方政府直接参与包庇纵容。
  4.犯罪新手段,利用防伪税控系统作案。
  据统计,从1994初年至2003年12月,全国涉及增值税发票犯罪的案件达上万起,占全国税收总量50%的增值税已成为犯罪率最高的税种。其中,已有194人因增值税发票犯罪被一审判处死刑,70人已被执行死刑。其中,因伪造、倒卖增值税发票被判死刑的达20人,15人已被执行死刑;因倒卖、虚开增值税发票被判死刑的有174人,55人已被执行死刑;在所有死刑案件中,共有12名税务人员被判死刑,4人已被执行死刑。
  
  请谈谈你从上述新闻报道中获得有关我国增值税法的什么认识?有何启发?
  
  参考法条提示: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 编辑:李刚 2007-12-09 09:23:51 访问次数:6096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