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 询 解 答
税法与侵权行为法之间的关系

[来源: 厦门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
  李老师:
        您好!我是04级3班的詹素云,我想问一下关于上次您给我的资料中的一些问题,望老师给我指导一下。
        第一个是我问了行政法老师关于侵权行政和负担行政的含义,他说侵权行政就是行政侵权,属于违法行政的性质,与侵害行政不同。后者一般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构成了妨害,如警察行政,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一般会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但是只有其行为依照法定程序且有合法依据,仍然属于合法行政。在葛克昌教授的著述中说:税收是侵权行政和负担行政的代表。那这种说法准确吗?我觉得不可以把征税说成是一种违法行政行为。
        第二个是上次问您的时候,您说可以具体区分公法上的侵权行为和私法上的侵权行为,可是查了很多资料发现现在的“侵权行为”似乎已经成为在私法上的一个固有的名词,成为债发生的原因之一。不过就是《民法通则》第121条有规定职务侵权即行政侵权行为。不知道老师是怎么看待的?谢谢老师!
  
  詹素云:
        你通过自己的学习,能够发现问题,提出疑问,值得赞赏。
        就我的理解来说,行政法老师所说的侵害行政应该和葛老师所说的侵权行政是一个含义,但哪个表述是正确的,可能还要找找行政法学方面的论著是怎么界定的。
        至于我所说的把税收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可以从两个方面观察,并非是指把它分为公法上和私法上两个方面,而是从抽象和具体或本质和形式两个方面。从抽象或本质方面看,由于税收是无偿地剥夺纳税人的财产权,所以是一种必然的侵权行为,和行政法老师所说的侵害行政、葛老师所说的侵权行政是一个涵义;从具体或形式方面看,税务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会由于程序不当等各种原因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也会产生具体的行政侵权行为,和行政法老师所说的侵权行政及《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的行政侵权行为是一个涵义。
  不知上述解释能否解答你的疑问。
  李刚
  4月22日
  
[ 编辑:李刚 2007-04-25 11:19:54 访问次数:3498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