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 询 解 答
有关附条件限制出境的问题

[来源: 厦门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
  老师:
  您好。
  您昨天讲课时候提到对附条件地限制出境要作适当修改,其中考虑
  1、欠缴税款的数额大小;
  2、如该纳税人在国内存在足够的财产,可以允许其出境;
  3、存在紧急事务。
  可是,课后我对这些还是存在一些疑问。
   一、欠税数额大小
  如果仅仅依据数额大小来认定,是否太绝对了?因为企业效益好的,应纳税额自然就多,企业效益一般的自然就少。那么是否效益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国欠税就要限制,效益不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国的就不要限制了呢?
  我觉得是否应该考虑欠税数额和应纳税额两者的比例,同时结合该企业欠税的理由和情节,故意欠税和多次欠税的应该严格限制。
   二、存在足额财产的情况
  税务机关一般只是在企业偷逃税款和申报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时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即使在企业欠税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所调查的是仅仅是该企业应纳税额和应受到什么类型的处罚等情况。
  如果要税务机关在欠税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国时候调查该企业财产情况的话,调查该企业的财产是否被担保,是否暗中转移?而且即使没有转移财产,也可能在国外的时候进行转移。或者说,其出国是正常的,那么是不是每出国一次就要进行调查一次呢?
  调查所产生的相关费用,这些都会极大提高征税成本。而征税成本的提高是及其不合理的。
  三、关于紧急事务
  首先,什么才算是紧急事务?这必须明确规定,否则就容易被滥用。
  其次,当事人必须举证,发生了紧急事务而且必须由他出国才能解决。举证完成才能构成合法的依据。之后有关机关就要对证据进行审查。可是1、由什么机关审查?公安机关还是税务机关?2、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由什么部门认定?怎么认定? 因为紧急事务发生在国外,还涉及国际法、国际私法知识和跨国取证的问题。无疑加重当事人和税务机关的负担。
  第三、对这些证据的认定和审查所产生的费用有谁来承担,当事人还是国家?
  第四、即使证据能证明′紧急事务′是存在和必须立即处理的。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诉前财产保全′必须要有相应的担保措施,而且提供担保的财产价值和所欠税款应该至少等额的。那么这和欠缴税务人直接缴纳欠税或提供担保相比不是更烦琐吗?
  四、其他
  我国目前行政机关办事效率低下,当所有程序都完成后,该紧急事务也许已经结束了,那么这样规定还有意义吗?
  
  以上只是个人疑问。谢谢老师。
                                                                钟伟   04240050
  
  
  钟伟:
  你好!来函收悉。
  很高兴你在课后能够针对课堂上讲到的问题进行认真思考,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其中不乏一些创见,例如第一个问题。至于第二、三个问题,并非不可以解决,关键是看将来如果要对限制出境制度作细化规定的话,如何来规定,才能在税务机关和当事人之间达到某种权力义务的平衡,尤其是如何来规定纳税人的举证责任及其证明程度的轻重问题。你可以就此进行进一步的深入思考。如果第二、三个问题通过制度设计可以得到较好解决的话,那么第四个问题也就不存在了。
  
  李刚
  5月11日
  
[ 编辑:李刚 2007-05-11 11:43:35 访问次数:5576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