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 询 解 答
有关税法上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问题

[来源: 厦门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
  李老师,您好!
  今天在看书的时候我发现了一个问题。
  在讲企业所得税的时候讲到一个企业主的自述,他通过设立境外公司在大陆投资,五年可以少交税1700万元,而且提到“两免三减”的两年免税要到期的时候,就再设立一家公司或者将原公司分立等方式成立新的外资企业以继续享受外资企业免税的优待。
   然而,我想国家税务机关可不可以通过企业的人格否认制度来制裁该企业主的避税行为呢?
  根据我国公司法20条3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这款规定,如果股东利用公司回避法律义务或者合同义务,或者•组织机构上的混同,公司集团内部各成员公司的董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完全一致,则人格否认制度适用,那么国家有关机关可以对公司的这种行为进行制裁。
  上面提到的这个案例中,该企业主是在利用公司的独立地位来规避公司纳税的义务,而且新成立的公司与原有公司都是一套管理人员(至少实际控制人都是这个企业主)因此,税务机关根据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让该企业主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且拒绝对其新设立企业实行“两免三减”优惠。
  
  谢谢^_^
   
  高华超 12020051200673
  2007年12月11日
  
  
  高华超同学:
      你好!来函收悉。
  我在讲这个案例时,只是作为一般背景知识介绍,并没有明确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但你能够触类旁通,跳出税法的范畴,从公司法的角度提出了建议,非常值得赞赏。
  然而这个建议是否可行,还值得进一步分析。我想暂不告诉你我的想法,而是提示你进一步分析的思路,你自己再去作研究一下。研究这个问题,需要至少考虑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税法能否援引公司法上的规定,这涉及到税法与私法之间的关系问题;
  二是如果可以援引,则需要分析两个问题:(1)该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避税行为,这是援引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前提;(2)该企业所规避的纳税义务是否构成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中所说的“债务”?
  三是如果可以援引,实务上是由税务机关直接援引公司法第20条,还是应由税务机关通过法院以诉讼的方式来否认该企业的法人格。
  事实上,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以上只是需要分析的几个重要方面,还有其他问题需要探讨。
  欢迎你继续来信,共同探讨。
  
  李刚
  12月11日
  
[ 编辑:李刚 2007-12-11 10:58:30 访问次数:3753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