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 询 解 答
关于税法的几个问题

[来源: 厦门大学国际税法与比较税制研究中心]

    老师,不好意思打扰了,想问您几个问题……

    1.我国税收的定性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新型税收。但现在大多数情况下,国家把征收而来的税收用于建设一些公用基础设施,然后对这些基础设施收费,把税变成费,这样到头来也只是民众在一味的支出。就像政府用纳税人的钱拨款造桥铺路,然后再向纳税人收养路费等一系列维护的费用(这些费用往往是强制要求的);又比如说公厕的收费制度。这些费用政府对外说是要收回其投入的资金,但这些资金本身就是纳税人的钱又不是政府的,又何来回收之说呢?况且在一定年限后当政府把其投入收回后也不见得会取消使用这些公用设施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不仅要出钱投资,他和他的子孙更要为其所投资的措施而不停的缴费。而以上的这些情况是否会与我国的税收性质相背呢?另外,最近我国正实行了对某些二级公路免收过路费的办法,您觉得这一措施的出台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会产生何种影响?并且是否应该逐步扩大这一措施的适用?如果这一措施得到了较广泛的实施,那么国家或地方将失去很大的一部分收入,您觉得这部分能从其他渠道得到补充吗?

    2.各种税收的税率一般是根据什么因素确定的?

    3.如果政府部门把征收而来的土地再卖出去又或者将其名下的某些物产转让或者承包出去,对于这部分收入政府部门是否应该纳税?如果要,应纳的是何种税种?而这部分收入应属于地税还是国税或者是按比例来协定?

    4.应该如何理解税收的中立性?

 

                                                                                                                 陈小玲

                       2008年12月10日

 

陈小玲同学:

    你好!来函收悉。

    关于第1个问题,非常复杂,除了税法之外,至少还涉及到物权法、国有投资法、财政收支划分法、宏观调控法等多个领域,不是我三言两语可以说清的。我建议你找相关文献来看看,可以帮助你理解。

    关于第2个问题,按我的理解,涉及的也主要是税收经济学等多方面的问题,不仅仅是税法问题。关于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税率的确定原因,我在上课时已经解释过了。至于其他税种,我无法一一解释。

    关于第3个问题,在不动产方面,涉及多个税种,而且一般而言,对政府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代表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即一级市场),是不征税的;对于土地使用权人再次转让其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即二级市场)则要征税。其中涉及到的各个税种,可能包括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等,既有中央税、也有地方税,还有共享税。你可以去找有关税种法的规定、分税制财政体制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等规定看看。

    关于第4个问题,目前的论文非常多,你去看看应该可以理解。

    有些问题,其实通过自己查找资料就可以获得答案的,如果经过自己的思考后还不明白,可以与我探讨。

 

李刚

12月10日
[ 编辑:李刚 2008-12-10 03:04:59 访问次数:3442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