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 询 解 答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的若干问题

[来源: 厦门大学国际税法与比较税制研究中心]

李刚老师,

    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内容,通过预习,我仍有一些想不通的地方。

    1、我国的个税起征点从800提高到1600在提高到3000(最近好像又没声音了),对于个体来说,的确减轻了上税负担。个人可以支配的钱更多了,对于低收入以及一般收入人群来说是有利的。那么,提高个税起征点对于政府以及大的宏观经济有什么影响或意义呢?这项政策对于高收入人群是否没有实质意义?而最近物价下降,个税起征点提高遇到了较大阻力,由此是否可以认为个税起征点在彰显“调节收入,保证公平”的外衣下,实际上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宏观经济形势,而不是考虑每个纳税人的实际生活?

    2、我在网上看到的一个观点认为,“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制选择的是分类税制模式,以个人为基本纳税单位,无法按不同家庭负担和支出情况做到区别对待,难以实现量能负担的税收原则。由此,应当实行费用扣除个性化。”但我个人认为,税收规则作为一项法律,具有确定性。个人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不同时期、不同地域变化很大。对于个人所得税采用“个性化”扣除,是否会影响到税法作为一项法律本身所应具有的稳定性呢?另外,也有观点认为无区别对待的扣除偶有违公平原则。我的观点是,个人所得税扣缴过程中的确无法保证每个个体的税负公平,不过税法作为一项法律,本身保证的是一种普遍、形式的公平,而对于个体、实质的公平,恐怕只能努力争取而不能绝对实现。您认为呢?

    3、工薪所得适用9 级超额累进税率, 税率级次有9 级, 最高边际税率达45%。这种税之是否有点太复杂,浮动区间太窄,导致征税效率不高呢?会不会在无形中增加税收负担呢?边际税率过高,不是会增加个人逃税的动机吗?

 

06法学 孙阳

2008年12月16日

 

孙阳同学:

    你好!来函收悉。

    关于第1个问题,先纠正一下,目前是2000元而非3000元。这个问题涉及到所谓财政目的税法与经济目的税法之间的关系。建议你去看看我在《现代财税法学要论》中所写的有关论文。

    关于第2个问题,涉及到税法的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之间的关系。简单来说,绝对的公平由于会极大地增加征税成本,效率低下,实际上无法实现,因此必须对效率原则作让步。所以,只能确定一个统一的扣除标准,而不是根据每个纳税人的具体情况来扣除。

    关于第3个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工薪所得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问题已有很多批评意见和改进建议,你可去找相关论文看看。

 

李刚

12月18日
[ 编辑:李刚 2008-12-18 04:38:06 访问次数:4253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