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老师:
您好!
关于个人所得税,我有个小问题。
现在很多企业、机关都实行“第13月工资”制度。这是个什么性质的收入?有的单位没有发放年终奖金就直接以第13月工资代替,那计算个人所得税额时是按年终奖金的计算方式吗?
如果企业既发放年终奖金,又发放第13月工资,那这个第13月工资是并入年终奖金一起纳税还是并入当月工资一起纳税?我们知道年终奖金的纳税计算方式为:奖金除以12,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与工资纳税不同,算出来的税款肯定也不同。如果以“有没有同时取得年终奖金”作为鉴别第13月工资纳税依据,会不会造成纳税人避税?
说的有点拗口,还请见谅。盼答复。谢谢。
学生
康素珍
康素珍同学:
你好!来函收悉。
按照我的理解,所谓“第13月的工资”应当作为年终一次性奖金来计税,除非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有专门的规定。
李刚
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