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 询 解 答
关于“第13月工资”纳税问题

[来源: 厦门大学国际税法与比较税制研究中心]

李老师:

    您好!

    关于个人所得税,我有个小问题。

    现在很多企业、机关都实行“第13月工资”制度。这是个什么性质的收入?有的单位没有发放年终奖金就直接以第13月工资代替,那计算个人所得税额时是按年终奖金的计算方式吗?

    如果企业既发放年终奖金,又发放第13月工资,那这个第13月工资是并入年终奖金一起纳税还是并入当月工资一起纳税?我们知道年终奖金的纳税计算方式为:奖金除以12,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与工资纳税不同,算出来的税款肯定也不同。如果以“有没有同时取得年终奖金”作为鉴别第13月工资纳税依据,会不会造成纳税人避税?

说的有点拗口,还请见谅。盼答复。谢谢。

 

学生

康素珍

 

康素珍同学:

    你好!来函收悉。

    按照我的理解,所谓“第13月的工资”应当作为年终一次性奖金来计税,除非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有专门的规定。

 

李刚

12月24日
[ 编辑:李刚 2008-12-24 03:48:31 访问次数:4721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