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 询 解 答
1415学年度第一学期《税法》课程有关税法解释的问题

李刚 博士 主讲
[来源: 厦门大学国际税法与比较税制研究中心]

李刚老师:

您好!我是您税法选修课班上的同学郑玮明。代课的王宗涛老师给我们讲了税收法定原则和量能课税原则。我有三个问题想要请教老师: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84、85授权决定”明显与《立法法》规定相冲突,所以未来的改革方向是废除授权立法的决定,由全国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人大收回立法权之后,行政机关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能拥有什么权力?它们是否可以拥有漏洞填补的权力和授权下的税法解释的权力?老师说严禁漏洞填补,我个人认为漏洞填补与立法的目的并不背离,它并不是创设一个目的,而是对其进行补充。如果形式上遵从税收法定,实质上采取量能课税,从税务行政机关的专业性角度出发,我认为其可以拥有这个权力。同样,如果行政机关获得了立法机关的授权,它对税法做出的解释可以对外发生效力,即对纳税人发生效力。不知道我这样理解对不对,希望老师能够解答一下。

2.税收承担协议的效力问题。税收承担协议是违反了税收法定的,但是它在民法上却是基于双方自愿的有效合同。如果纳税主体先承担责任,缴纳了税款,再向合同另一方追索这笔税款,这样是不是就不违反税收法定了呢?

3.一个人如果在两个单位都有工作,但是工资都没有超过3500元,加起来超过了3500元,这样他是不是就不用纳税了呢?这会不会有违平等课税?综合的个人所得税在未来是否会在我们国家实行呢?

谢谢老师解答我的问题!

祝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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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玮明

2014-9-29

 

郑玮明同学:

你好!

来函收悉。你对老师在课堂上讲授的内容能有所思考,并提出问题,值得肯定;如果能够循着问题再去查阅相关资料,得出自己的答案,则更能锻炼你的学习能力。

对于你的问题,简要提示如下:

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是什么性质的机关?其主要行使的是什么权力?法律的漏洞填补和法律解释是否相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作为国务院所属部门,能否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直接解释法律?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授权给国务院还是授权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来解释法律?搞清楚以上基本问题,你就有了第一个问题的答案。

2、税收法定主义主要约束的对象是什么?税收承担协议是公法性质的合同还是私法性质的合同?税收法定主义能否约束税收承担协议?以上三个问题有助于你回答税收承担协议是否违反税收法定主义的问题。

3、这个问题等我讲到个人所得税法的时候,你自然就明白了。

你按照上述第1、2点思路再去进一步思考,如果还有疑问,欢迎再与我探讨。

祝好!

 

李刚

2014-09-29

 

 

李刚老师:

您好!针对您给我的提示,我又进行了思考。现在我对税法解释的问题还有一些疑问。我查阅的资料显示“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分别负责国库收支和税收征管,是税法行政解释权的主体。”(贺燕.我国税法行政解释的现状与发展[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5).)这个解释权是全国人大授予国务院,国务院又授予它的吗?同时,根据《立法法》第7l条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税法解释权的主体,同时又有部门规章的立法权,有权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就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等的事项制定规章。如果不能以规章的形式直接解释法律,它们所制定的一系列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可以算是税法的其中一项渊源吗?

查阅了很多资料,我对于这个问题好像更加迷茫了,还有将税收解释权分为税收立法解释权和税收执法解释权的观点。“税收立法解释权属于立法机关及其授权解释机关。我国行使税收解释权的一般是税收立法机关授权给低于立法机关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如授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解释。税收执法解释权是指依法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或其常设机构)授权执法机关在将税法适用于具体案件或事项时,对有关税法所作解释的权力。这种解释对执法机关具有约束力;如国务院授权财政部作税收执法解释”。(http://www.cnnsr.com.cn/jtym/swk/20050321/20050321133701185.shtml

可否请老师回答一下我的疑问和评述一下以上的观点。在国庆假期还打扰老师,十分抱歉!

祝假期愉快,工作顺利!

 

郑玮明

2014-10-04

 

郑玮明同学:

你好!来函收悉。看来假期你也在思考问题,我当老师的也不能偷懒了。

关于法律解释乃至税法解释的问题,已经涉及到较强的理论性了,而且由于税法实践与有关税法的规定和理论主张间有较大差距,所以产生困惑是自然的。不要说初涉税法学习的本科生,就连学习税法已经快二十年的我,要想三言两语说清楚这个问题也是相当困难的。

根据我的理解,税法解释权是从属于税收立法权的。最高立法机关对于其制定的法律,当然可以自己解释,也可以授权给行政机关解释;同理,最高行政机关对于其固有职权范围内事项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自己解释,也可以授权给其所属部委局解释。可能有问题的是,最高行政机关对于最高立法机关授权其制定的行政法规,是当然地有解释权,还是也必须由最高立法机关来授权:如为前者,则最高行政机关可以授权给所属部委局来解释;如为后者,在无授权时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应为违法无效(当然基于信赖保护或公平原则亦可能对特定当事人有效),在有授权时最高行政机关如再授权给所属部委局来解释则违反“禁止转授权”的规定。

我建议你先找一本权威教材,如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第二版;高教出版社2012年版),把基本知识掌握了,再多看看几篇相关论文,对各种不同的观点加以辨析,要注意区分根据对现行法律规定分析得到的结论和仅仅是理论上的主张两种情形。

以上,不知是否能够给你启发?祝假期快乐!

 

李刚

2014-10-05

[ 编辑:李刚 2014-11-03 09:54:12 访问次数:2430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