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 询 解 答
1112学年度第一学期《税法》课程有关量贩式KTV经营模式的税法问题

李刚 博士 主讲
[来源: 厦门大学国际税法与比较税制研究中心]

李老师,

您好!

还记得第一次听到老师您的课是在小学期的经济法专题的讲座上,当时由于时间关系,老师只提及量贩式KTV,而没有展开。当时我正好在辅修国家税收的课程,所以对这个问题很感兴趣。但是我能搜集到的相关资料不是很多,所以对于量贩式KTV的避税方面的相关问题理解起来也总感觉有点混乱,不知道自己想的是不是合理的。前两节课老师又有提及这个问题,因而现在还是想请教老师一下。

查阅资料后了解,通说中指出:避税是纳税人利用税法中的漏洞或不明之处, 规避、减少或推迟纳税义务的一种不违法的行为。量贩式KTV则是将烟酒饮料等纳入超市经营,与KTV经营分割开来,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从税收法定原则的角度看,该经营方式并不属于违法行为。但是有的学者还将避税分为“可接受的避税”和“不可接受的避税”。我觉得量贩式KTV的纳税模式是违反政府的税收立法意图和精神、通过钻税法的漏洞和空白并以减少纳税为惟一目的的行为,因而应该是属于“不可接受的避税”。理由有以下几点:

1、KTV和超市一般是在一个经营场地内经营, KTV的经营带动了超市的销售,消费者唱歌时在超市购买烟、酒、零食等实质上是一次消费行为的两个不同方面,而对于经营者来说,是将一项经营活动人为地拆分为两次行为。

2、唱KTV的顾客不准自带食品和酒水入内,则是限制消费者只能在内设的超市购买、消费,其他顾客一般也不会花大价钱在此消费,因而超市的消费对象基本是特定的。实质与KTV娱乐广场自营并无差异。

3、此种内设超市的商品价格虽比传统经营模式KTV的“点单”商品价格稍低,但还是比外面普通超市高。消费者花了比普通超市更高的价钱在此消费,而经营者却仍旧按普通超市的应纳税率缴税,有失公平。超市里商品价格的偏高部分实际上就是对在KTV娱乐消费价格偏低的一种补偿。

4、KTV娱乐广场和内设超市每天的经营收入大多都由一个财务室核算,交由经营负责人掌握,并向同一个投资主体负责。只是“两家人做一家事”。

在KTV唱歌和在超市购买商品实际上就是一个消费行为,但被强制性的买了二次单。避税虽然不直接违法,但是却存在不可回避的损害:

1、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避税行为满足纳税人的个人经济利益的同时必然会损害国家的税收利益,使国家税收水平降低、税收实际数额减少。

2、纳税人如果成功避税, 其税负就会下降, 这样就会造成从事KTV经营的其他非避税者之间的税负不公,从而不利于构建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3、如果一国避税环境宽松,还会诱使纳税人挖空心思地规避纳税义务,从避税中获取经济利益, 而不再把注意力放在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生产经营效率上。出现“税收有效而经济无效” 的尴尬局面。

谢谢老师能抽出时间看这封邮件,如果时间上允许,希望能听一下老师关于这个问题的见解。麻烦您了!!谢谢! o(∩_∩)o…

祝:

一切顺利!

07级本科生:喻琼

 

 

 

喻琼同学:

你好!来函收悉。

你的分析从理论上看似乎是有道理的,但作为一个法律实务问题来讲,还远远不够。应当首先作合法性分析,即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对这一问题加以全面分析,进而得出其合法、非法或违法的结论;在此基础上,再来作合理性分析。你似乎是跳过了第一层次,直接进入了第二个层次的合理性分析,因此难免有所欠缺。你可以试着按照上述意见分阶段来分析这个问题,应当能够找到答案所在。

 

李刚

2009年12月15日

[ 编辑:邓娴 2015-04-02 05:58:20 访问次数:1802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