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 询 解 答
1112学年度第一学期《税法》课程有关加油站承包的税法问题

李刚 博士 主讲
[来源: 厦门大学国际税法与比较税制研究中心]

李老师:

您好!我是09法学一班的陈启航。

关于今天您课上提到的那个承包加油站的案例,我想向您请教一下应如何处理。题中说到,A企业把加油站承包给甲,要求甲每年交给A企业10万元承包费用,而甲在第二年即赚取了100万元利润,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问税务机关应该向谁征税,征收多少。

对于这个问题,老师通过表见理论,认为税务机关应当向A企业征税33万,而对于之后A企业和甲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我认为应当如下处理。A企业在缴纳33万元税款后,可以依据承包合同,向甲企业追偿33-3.3=29.7万元税款,理由是合同中没有约定对于税款承担责任应当如何分配,那么应当根据利润分配比例,A企业分到10万即10%的利润,则应当实际承担3.3万元的税款负担,剩余部分可以向甲追偿。而问题在于,合同中没有约定时,是否可以这么认为?还有两种处理方法是,33万元税款全部由甲承担;或者,因为合同没有约定,所以33万元税款全部由A企业实际承担。我个人认为,根据公平原则,第一种处理方式比较恰当,即A企业负担3.3万元税款。不知老师认为这个事情应如何处理?谢谢!

祝好!

厦门大学法学院  陈启航

2011年10月25日

 

 

 

陈启航同学:

你通过自己的思考,得出结论,值得肯定。你的结论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如果能有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会更好。假设你自己是该案的主审法官,你会依据什么规定来作出判决呢?

 

李刚

2011年10月26日

 

 

 

李老师:

非常感谢您回复我的邮件。

对于这个问题,我查阅了民法通则、合同法和企业所得税法,但是似乎都没有找到相关的规定。但我认为,公法行为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纠纷,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按盈利比例分担。并且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盈利所得,税务机关直接对所有权人征收而不是对承包人征收,主要还是出于征收效率的考虑,并不应该改变其对实际盈利所得进行征收的本质。

还有就是,我没有选这门课,那天是去旁听的,下学期会选修您的课,谢谢老师!
祝好!

陈启航

2011年10月27日

[ 编辑:邓娴 2015-04-02 06:06:16 访问次数:1904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