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刚老师:
您好。
我是法学院12级本科生王如雯,上次在您的税法课后我向您提问了为何要将消费者作为增值税等部分间接税的负税人,课后我又回来查找了一些关于直接税和间接税的资料,感觉自己在思考中仍有许多矛盾的地方未弄懂。从资料中了解到政府向生产者或经营者征税间接税时,他们可以提高商品价格从而将纳税的负担转移至消费者。在此我想请教一下老师,间接税中各个税种设置的目的仍是要对一些商品和劳务征税,用以调节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向和规模,但其最终的纳税负担转却嫁到了大部分消费者的头上,虽然与直接向国民征收直接税相比减轻了“痛感”,但是否与制度的设计相违,反而加大了国民的负担?质言之,间接税在立法的目的和意图上只在乎税收的效率和便利性之考虑吗?
同时我看到资料中说中国目前的税收结构中一大部分比重是源于“间接税”的,在90年代我国消费水平不发达、收入较低的时期,间接税的征收诚然有助于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提高税收效率。但是在国民收入业已提高的当下,间接税负担过重会不会也限制了国民的消费水平,从而不利于促进消费?
望老师能指点一二,如打扰老师的休息深感抱歉。
祝老师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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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雯
2014-11-16
王如雯同学:
抱歉迟复。你上上次课后曾问过我,我说等下次上课时在课堂上再作说明。但后来我又忘了。因为你所说的问题是一个比较基本的问题,所以我还是想在课堂上来解释,这样其他同学也可以进一步了解。下周上课时,如果我没想起来,请你提醒我一下。谢谢!
李刚
2014-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