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
您好!我是您税法班上的学生黄晓兰。因晚上在看增值税这部分的课件时,遇到了点问题,特来向您请教。
关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别规定中有这么一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或者销售代销货物的,视同销售货物。对这个规定,我有点不能理解,销售代销货物应该是指帮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货物吧,这种情况下,要对谁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是谁?举个例子来说,比如说,对同一批货物a,这批货物的所有权人是甲,甲将这批货物交付给乙代为销售。那么,对甲来说,他把货物交付乙代为销售的行为是视同销售行为的,所以需要对其征收增值税。而对乙来说,他销售甲交付给他的代销货物也是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所以也需要对其征收增值税。那么,对同一批货物来说,不就存在了重复征税的地方了么?所以我就比较疑问,那到底谁才是纳税主体。还是说,在上面那种情况下,甲和乙都是纳税主体,都必须交增值税?我自己的理解思路就是这样的,不知道老师您对此是怎么理解的?还希望老师为我解疑。
静候老师佳音!祝老师身体健康,工作顺心!
12级3班黄晓兰
2014-12-01
黄晓兰同学:
你好!来函收悉。
你关于代销的理解是正确的,但并不存在重复征税的情形。因为增值税仅对增值额课征,而且是多环节连续课征,所以一般不会产生重复征税的问题。其实代销之所以视同销售,是因为其和销售在原理上是一致的。如果按照你的理解,同一批货物甲销售给乙,乙再销售给丙,不是也会导致重复征税吗?
李刚
2014-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