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刚老师:
今天您在税法课上给我们讲述了所得税征收中非法所得是否要征税的问题,您说这本身是一个伪命题。课后我查询了一些资料,突然想到了一个问题。在一个对非法所得征税的国家,假设一个人通过盗窃、诈骗、绑架、职务侵占、贪污或其它非法手段获得一笔巨款。他跑到了外地,因为使用大量现金交易被税务机关发现了,税务机关对其征税。之后案发,他被抓了。按道理他的赃款必须要追缴归还受害人。但是受害人获得的是被征税之后的被骗款项,受害人是否可以向税务机关请求退回税款呢?如果不退回,是否构成了重复征税(在被非法夺取之前已经征税)呢?假如退还,岂不是实际上未对这笔所得征税?当然,我举的例子存在第三人(受害人),排除存在第三人的非法所得似乎不存在这个问题。例如贩毒的收入,毒贩通过交易获得的,不存在上述例子的受害人的问题。所以,该如何看待存在受害人的情况的非法所得呢?是我的理解有误吗?
谢谢老师!
黄帆
2014-12-09
黄帆同学:
下次上课时,我还会请大家就上次临下课时所提出的案例加以讨论。在讨论之前,我建议你到CNKI上去找找有关的文献先读一读,有助于你对问题的理解。
李刚
2014-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