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老师:
您好!我是2012级的本科生余凡,也是您《税法》课程班上的一名学生。关于您今天上课讲的案例(有关刑事罚金和行政罚款的案例),我有个问题想要问您:当刑事罚金和行政罚款冲突的时候是都要罚还是从重处罚呢?我的一点想法是:根据今天上课讲的此种情况不构成“一事不二罚”原则,也就是说从理论上来看对于同一种行为刑事罚金和行政罚款是可以同时存在的;但是我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处罚方式不太合理,我觉得在刑事罚金和行政处罚中从重处罚更为合理,因为我认为一国的法律的功能在于预防为主,打击为辅,如果是采用可以同时适用刑事罚金和行政处罚的方式,学生觉得这样的制裁方式过于严苛,会将很大一部分企业“一棍子打死”,这样不利于我国经济发展。
以上是学生的一点看法, 想法可能还不太成熟,但是关于这个问题我想听听您有什么看法。
祝老师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学生:余凡
余凡同学:
来函收悉。
你的想法有一定的道理,例如在刑罚中就有重罪吸收轻罪的规定。你所说的刑事罚金和行政罚款其实也可以理解为有吸收关系,因为罚款可以折抵罚金。但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之间是否也是如此呢?建议你先找有关文献读一读,如果还有疑问,欢迎继续探讨。
李刚
201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