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刚老师:
您好!今天上课讲到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关于此,我查阅了相关资料,发现其主要是因为这样的企业规模较小,账务核算不规范,企业正常经营发生的成本费用和投资人的私人消费支出很难界定。同时,所有者需要对外承担无限责任,为了避免重复征税,所以,所得税由个人交,不由企业交。由此,我想到了两个问题: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我想,这自然也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但企业所得税法适用范围包括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外资企业法规定成立的企业,它意味着,具有非法人性质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也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对于独资和合伙的界定依赖的是各类现行组织法,而不是对企业是否具有合伙性质的判断,会不会导致具有合伙性质的外商投资企业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现象发生呢?
2.个人独资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一人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两种形式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哪一种在税收方面会更加有利一些呢?
希望老师能对我的问题做一些指点,非常感谢!
祝工作顺利!
郑玮明
2014年12月15日
郑玮明同学:
你好!来函收悉。
关于第一个问题,你能够发现法条中看似有问题的条款,并进一步加以思考,值得赞赏。说句实话,对你发现的这个问题我以前还从未注意到。我的想法是,必须要确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是否规定了作为纳税主体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否会在法条形式上产生直接冲突?还是说,并未如此规定,只是规定了个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因此也就不会产生外商投资的个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了。
关于第二个问题,我建议你去看《现代财税法学要论》(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中我写的第7章《对传统公司课税理论的反思——以自然人一人公司为例》,对你理解第二个问题会有所帮助。
祝学习愉快!
李刚
201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