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 询 解 答
1415学年度第一学期《税法》课程有关税收抵免的问题

李刚 博士 主讲
[来源: 厦门大学国际税法与比较税制研究中心]

李刚老师:

您好,今天上午下课后我对于税收抵免的问题上在学习过程中还存有一个疑问没想通,我发现在对于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抵免问题上,企业所得税法23条中仅规定对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可以进行抵免。而非居民企业应税所得根据第3条的规定还包括其他两种,一种是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其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还有一种是第三款规定的预提所得,此种所得根据规定应当予以“源泉扣缴”。

那对于前述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其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便没有明确规定。我认为因为在该企业依法设立所在的国家里,该“非居民企业”应属于该国的居民企业,因而在该国应当有就其该部分该国“境外收入”缴纳过税款,那在我国这部分已纳税款仍然不在抵免范围之内吗?

期待得到老师的解惑!

 

学生 王如雯

2014-12-22

 

 

 

王如雯同学:

你好!来函收悉。对于你的问题,我的理解是对于非居民企业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且与其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是否在税收抵免的范围之内?不知我对你问题的理解是否准确?如果确实如此的话,就很好解答这个问题。因为既然是非居民企业,就仅需对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负纳税义务,此其一。其二,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生在中国境外且与其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意味着该类所得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无需向中国负纳税义务,换言之,中国对该类所得没有管辖权。其三,既然中国没有管辖权,自然也就不会产生与所得来源地国税收管辖权的重叠或冲突问题,所以也就无所谓双重征税和税收抵免的问题了。

不知我的上述解答对你的问题是否有帮助。

祝学习顺利!

 

李刚

2014-12-23

 

 

 

李刚老师:

您好!

感谢您的答复,可能之前表达的有点不明白哈,我想请教的是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的这类非居民企业,其机构、场所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的抵免问题,因为考虑到根据我国规定这部分理应纳税,并且这部分所得在境外应该有缴纳过一部分税款,所以是否会造成双重征税的问题?学习中感觉这部分的知识比较繁杂,还烦请老师指点一二。

 

学生 王如雯

2014-12-23

 

 

 

王如雯同学:

来函收悉。

这次你的问题我搞清楚了,之前应该是我理解有误。

你所说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设立的机构场所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当然应当需要向中国纳税,而且中国作为所得来源地国是有优先征税权的。既然中国优先征税,那理应不存在该部分所得在国外已经纳税的问题。至于中国优先征税之后,非居民企业是否需要就该笔来源于中国境内、也就是来源于其所在国境外的所得向其所在国纳税,要看其所在国的税法规定;如何消除双重征税,也要看其所在国与中国之间的双边税收协定规定的是何种方法。

以上解释,不知你是否明白了。

 

李刚

2014-12-23

 

 

 

李刚老师:

您好!

感谢您的答复,了解到中国作为所得来源地国具有优先征税权应当先于国外对此部分进行征税这一点之后,这个问题我就明白多了,谢谢老师!

祝您工作顺利,节日愉快。

 

学生 王如雯

2014-12-23

[ 编辑:邓娴 2015-04-02 06:30:30 访问次数:2175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