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 询 解 答
116学年度第二学期《税收征管法》课程有关纳税申报合法性的问题

李刚 博士 主讲
[来源: 厦门大学国际税法与比较税制研究中心]

尊敬的李刚老师:

您好!

我是您本学期本科生课程——《税收征管法》的学生郝玉鹏。我在课后复习的时候产生了一个疑问,在此希望能够向您请教。

在国务院法制办2015年1月5日公布的《税收征管法》(草案)中,第36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纳税申报、扣缴税款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我的疑问就存在于此条款中。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对申报表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对此我没有疑问。但我困惑其能否对申报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首先,此“合法性”中的“法”的概念相对宽泛,容易被税务部门扩大解释,如国税总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能否构成此“合法性”中的“法”?其次,对于同一部法律不同人员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如前段时间我在新闻上看到的郑州一些企业被国税局和地税局双重征收所得税,如若企业只向一家税务部门申报纳税,则该企业是否存在被另一家税务部门认定为“不合法" 的可能性,而使企业面临风险?第三,对同一应纳税行为可能有不同理解,比如上学期您《税法》课程中厦门一家外资企业被国税局认定少缴税款那个案例。

另外,《税收征管法》(草案)的一个亮点就在于加强对自然人纳税行为的监控,在我国目前环境下,我认为普通公众恐怕不能胜任保证纳税申报合法性的要求。

因此,我认为《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的要求是否可以降低为保证真实性和形式合法性?只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达到此要求,税务部门就不会对其因为申报行为而进行行政处罚,从而降低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的风险。

以上只是学生的浅见,可能会有不足之处,在此就此问题向您请教,也希望能够得到您的指点。

祝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学生 郝玉鹏

2015年4月2日

 

郝玉鹏同学:

你好!来函收悉。

你所说的草案第36条第2款只是一个原则性的一般规定,表明纳税主体就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所应承担的概括性责任。虽然,“合法性”一词中的“法”是泛称,可能包括实践中各种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文件。但涉及到某一具体纳税申报行为是否“合法”时,税务机关必须指明其在认定该纳税申报行为合法性与否所依据的特定的法律规范,而不能笼而统之地在未指明所依据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就认定纳税申报不合法。所以,就第36条第2款的规定来说,倒并不存在什么问题。

真正的问题仍然是我上课时多次提到的,由于欠缺税收法定主义的约束,行政机关任意制定或者更改税法规则,以及享有对税法规则享有的宽泛的解释权等问题。

以上是我的答复。

祝学习顺利!

[ 编辑:邓娴 2015-04-02 06:31:49 访问次数:2785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