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晚,来自台湾大学法律学院的黄茂荣教授和葛克昌教授在法学院B138先后作了题为《论税捐罚则》和《脱法避税与法学方法》的学术报告。黄茂荣教授从缴纳义务之违反、漏税的情形、漏税罚之要件的检讨、构成要件错误与禁止错误、纳税义务人以外之人的漏税罚等几个方面对税捐罚则进行了全面和深入的分析。葛克昌教授则从法学方法的角度对当前合法节税、脱法避税和违法漏税等行为进行了阐述,深入介绍了脱法避税与立法者立法意志之间的关系。两位教授的报告受到了法学院师生的热烈欢迎,并且引发了大家对有关问题的积极讨论。
尤其是葛克昌教授将“法律人”分为“一般法律人”和“税法人”的新颖分类法,以及在法律本身非常“专业”的基础上将“税法”界定为“专业中的专业”、将“中国的税法”界定为“专业中的专业中的专业”等提法,将会激发更多的学子投身于对中国税法问题的学习和研究当中,为中国税法学的发展作出贡献。
报告由厦门大学法学院院长廖益新教授主持。(图:陈光仪;文:李刚、龙稳全 报道)
厦门大学经济法学研究中心
2005年5月20日
附(一)
論稅捐罰則
黃 茂 榮(德国杜宾根大学法学博士,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壹、前言
貳、繳納義務之違反
一、遲延未逾越滯納期間者原則上加徵滯納金
二、遲延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論為漏稅
(一)自動報繳稅捐
1. 逾越滯納期間
2.違反設籍義務在先
3.違反申報義務在先
(二)發單課徵稅捐
1.違反設籍義務在先
2.違反申報義務在先
3.虛報減免稅捐之事由
4.縱滯納逾越滯納期間亦不論為漏稅
(三)自動貼花之稅捐:不依法貼花註銷
(四)小結
三、漏稅罰之要件的檢討
(一)漏稅結果說
(二)故意漏稅說
(三)處罰規定之明確性
四、構成要件錯誤與禁止錯誤
五、納稅義務人以外之人的漏稅罰
參、行為義務之違反
一、行為義務概說
二、設籍義務
三、帳簿憑證及會計記錄義務
四、申報義務
五、配合調查之義務
肆、司法機關的意見
一、司法機關已表示肯定意見之問題
(一)關於補稅及漏稅罰應採結果漏稅原則
(二)關於行為罰不應以稅基或稅額為基準
(三)關於行為罰與漏稅罰之併罰
(四)比例扣抵法與實質課稅原則
二、司法機關尚未表示肯定意見之問題
(一)漏稅罰之處罰應以故意為要件
(二)實際交易相對人之認定標準及其認定
伍、結 論
附(二)
脱法避税与法学方法
2005.5.於厦门大學
葛克昌(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壹、 問題概說
貳、 法律解釋適用與法學方法
一、 法律適用問題
二、 法律解釋與補充
三、 稅法(實質課稅)觀察法
四、 類型與概念
五、 體系之變動性
六、 事實與法律問題-推估、舉證與舉證責任
七、 法律適用之客觀性-事實與法律問題之分割
八、 脫法避稅之防杜
(一) 法律闕漏
(二) 一般防杜條款與特別防杜條款
(三) 規避
(四) 權利濫用
(五) 法律評價
參、 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