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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克昌:另一种观点看《企业所得税法》

[来源: 厦门大学国际税法与比较税制研究中心]

主讲人:葛克昌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世界税法协会副主席

时间:2009年3月25日(周三)下午2:30

地点:法学院A-304教室

 

主持人:廖益新  教授

厦门大学国际税法与比较税制研究中心主任

 

 

 

 

    2009年3月25日下午,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世界税法协会副主席葛克昌先生的讲座《另一种观点看<企业所得税法>》在法学院B137顺利举行。时间未到,宽敞的教室里已是人头攒动,座无虚席。2点30分,讲座如期开始。

       作为开场白,葛克昌教授指出,从形式上看,《企业所得税法》是大陆所有法律中最能跟得上时代的法律,是最先进的企业所得税法,能很好地跟世界接轨。但法律最重要的不在于文字,而在于法律的灵魂。

       葛克昌教授认为,对企业所得税法进行评价,需要以量能平等课税原则作为标准。量能平等负担原则是租税法的第一个原则。当然,关于该原则也有一定的争议。如日本的北野宏教授认为,量能平等课税原则属于立法原则,它在租税立法上起着指导性原则的重要作用,但不是解释和适用税法时的指导性原则。法律有漏洞是立法者的失误,利益应归于纳税人。因此,在因法律规定本身发生争议时应做出有利于纳税人的解释。反对者则认为,量能平等负担原则是税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税法的解释原则,同时也是税法填补漏洞的原则。葛克昌教授赞同后一种观点,并对持前一种观点学者提出的量能平等负担原则仅适用于直接税不适用于间接税的观点进行了反驳,得出了间接税比直接税更要符合量能平等负担原则的结论。

       紧接着,葛克昌教授以量能平等负担原则为标准对《企业所得税法》的法条进行了评析。如该法第4条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葛克昌教授指出,虽然其他国家规定的税率大致相等甚至更高,但实际上,其他国家大都将企业所得与股东的股利所得连结,实行免税法或扣抵法,而我国则无相同规定。因此,相形之下,第4条规定的税率偏高。再如该法第5条和第7条关于“不征税收入”的规定,葛克昌教授认为,该规定是具有进步性的立法。关于“所得”的性质,最早采用的是“源泉说”,之后又发展出了“净资产增加说”或“纯资产增加说”,但该学说仍有一定的缺陷。德国联邦税法后来又提出了市场(交易)所得说,该学说是相关领域的最新代表学说。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等,第7条列举了“不征税收入”的几种类型。这两条规定结合,表明了公法上的收入不能算所得。这正体现了市场交易所得说的实质精神,因此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之后,葛克昌教授又点评了税收优惠制度,认为“平等原则可以牺牲,但不能剥夺”,并指明了租税优惠的两个要求,即只能减税,不能免税、要有指明条款,应对实行租税优惠的情况进行限定。至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特别纳税调整一章,葛教授认为,由于采取了一般防杜条款和特别防杜条款相结合的方式,相比以法国为代表的特别防杜条款模式和以德国为代表的一般防杜条款模式,是世界上最严厉的反避税立法模式;但如此严厉,是否确有必要,值得考虑。而且,该法第47条关于一般反避税条款的规定,作为所谓“兜底条款”,如果将其看作是对税务机关的授权规定,将是十分危险的,可能会导致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的不当扩张甚至滥用。

        在两个多小时的时间里,葛克昌教授风趣幽默的演讲风格,深入浅出的评述技巧引起了听众们的阵阵喝彩。提问环节之后,讲座在一阵热烈而持久的掌声中结束,同学们都表示意犹未尽、受益匪浅。

        葛克昌教授的讲座原定在A304教室进行,由于听众太多,讲座开始前10分钟才临时转移到较大的B137教室;而且,朱崇实教授特地将原周三下午开设的《法律的经济分析》课程停课一次,另找时间补课,从而使经济法、环境法专业2008级硕士生和部分选修同学不会错过此次讲座。

        葛克昌教授此次来厦,是专门参加普华永道合资会计师事务所——台湾资诚会计师事务所厦门分所的开业典礼;又应厦门大学国际税法与比较税制研究中心主任廖益新教授之邀,来我院开设讲座,台湾资诚会计师事务所所长薛明玲先生和营运长吴德丰先生也陪同葛克昌先生来到厦大,在讲座开幕式之后参观了法学院和厦大校园。

       葛克昌教授的讲座还吸引了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法规处李垂福处长、税科所周俊琪副所长、国际处副处长孙隆英博士、海沧区国税局副局长陈南华博士等实务部门的人员。

        廖益新教授主持了讲座,朱炎生教授、李刚副教授和周刚志副教授也到场聆听。

(张璐怡撰稿,李刚审校)

 

 

厦门大学国际税法与比较税制研究中心

2009年3月26日

[ 编辑:李刚 2009-03-24 09:54:29 访问次数:9841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