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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茂荣:税务诉讼上的举证责任

[来源: CITACT-XMU]

主    题:税务诉讼上的举证责任 

主讲人:黄茂荣  教授

                德国杜宾根大学法学博士

                台湾大学终身特聘教授、讲座教授

                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 

主持人:廖益新  教授

                 厦门大学国际税法与比较税制研究中心主任 

地    点:法学院B-138教室 

时    间:2009年9月17日(周四)9:00-11:30

 

黄茂荣教授作主题演讲

 

廖益新教授主持讲座

 

        2009年9月17日上午九时至十一时三十分,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台湾大学兼任教授黄茂荣先生在厦门大学法学院B138教室作了一场题为“税务诉讼上的举证责任”的演讲。

        黄茂荣教授从举证责任的概念与类型出发,结合台湾税法与民法的有关条文和实务中的丰富案例,介绍了在举证责任分配理论方面的规范说、规范有利说和管领说等观点,辨析了客观举证责任与主观举证责任、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积极事实与消极事实等概念,区分了民事法、刑事法和税捐法上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同。

        主题演讲之后,黄茂荣老师还回答了我院老师和学生提出的多个问题。

       黄茂荣教授此次是经由厦门赴兰州参加“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暨第十一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在“厦门大学国际税法与比较税制研究中心”(CITACT)主任廖益新教授的邀请下,在厦门作短暂停留,为我院师生作演讲。廖益新教授主持了本场讲座,厦门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何丽新教授,CITACT副主任、民商法教研室主任朱炎生教授,CITACT副主任、经济法教研室主任李刚副教授和宪法行政法教研室的周刚志副教授也参加了此次讲座。(文/李刚,图/胡方舟)

 

         

厦门大学国际税法与比较税制研究中心

2009年9月18日

 

附一:主讲人简介       

        台湾大学法学士(1962年9月至1966年6月)、法学硕士(1968年9月至1970年6月),德国杜宾根大学法学博士(1971年10月至1974年5月);美国华盛顿大学博士后研究员(1974年8月至1975年7月)。

        1975年起任教于台湾大学法律学院,2007年聘为台湾大学终身特聘教授;2008年起任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主要讲授的课程包括:民法总则、债法总论、债法各论、税法总论、税法各论、税法专题研究。1992年2月至1995年1月曾借调至“公平交易委员会”担任第一届委员三年。目前兼任世界税法协会理事、台湾财团法人民法基金会理事等职。

        截至2009年,已出版个人专著二十余本,代表性著作包括《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第六版)、《税法总论》(1-3册)和《税法各论》(第2版)等,编著和主编三十余本,发表论文百余篇;同时,黄茂荣教授还从事了许多相关法律实务工作,创办了目前在台湾享有盛誉的《植根杂志》和植根出版社以及组织研究团队研发“植根法律数据库”和“植根法律网”(www.root.com.tw)。

 

附二:讲座大纲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与类型

二、客观举证责任与主观的举证责任之划分

三、举证责任之分配

A 举证责任之分配的基础原则:规范有利说

Ⅰ 完全规定与构成要件的构造

Ⅱ 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

Ⅲ 积极事实或消极事实

Ⅳ 规范有利说

B 依举证责任之基础原则之基本分配

Ⅰ 税捐稽征机关之客观的举证责任

Ⅱ 纳税义务人之客观的举证责任

C 规范有利说的修正:管领说与协力说

D 管领说与举证责任

E 协力义务与举证责任

四、举证责任之基础原则的修正与例外

A 拟制与客观的举证责任

B 利用拟制移转关于赠与之举证责任

C 推定与客观的举证责任

D 类型观察与举证责任

E 净值法与举证责任之移转

F 职权调查与举证责任

[ 编辑:李刚 2009-09-09 02:08:17 访问次数:14719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