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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茂荣: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与两岸税法之协调的需要

[来源: CITACT-XMU]

主    题: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

                 与两岸税法之协调的需要 

主讲人:黄茂荣  教授

                 德国杜宾根大学法学博士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兼任教授

                 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 

地    点:法学院A-302教室 

时    间:2011年5月13日(周五)15:30-17:30

附件为讲座提纲,请自行下载。

廖益新教授主持讲座

 

 黄茂荣教授在演讲

 

 

 

       2011年5月13日下午3点半,应厦门大学国际税法与比较税制研究中心(CITACT-XMU)主任廖益新教授邀请,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兼任教授黄茂荣先生在法学院A302教室做了一场题为“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与两岸税法之协调的需要”的学术讲座。

       讲座主要围绕九个方面的问题展开。一是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与两岸经济自由化。黄茂荣教授提出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的定调为WTO成员间的经济合作框架协定;其主要目标为两岸间经济往来自由化,扩大经济合作领域,建立合作机制。二是统治权与课税权。两岸关于界定课税管辖权(税收管辖权)范围的原则差异不大,均是采居住地原则及来源地原则。黄茂荣教授认为应对税收管辖权竞合第一阶段的对策是关税减让,第二阶段则需要制定涉外税法。签订租税协定能够消除重复征税,但无法让双方税制趋同;只有通过租税协调才能创造有利的税务环境和理想的经贸条件。三是两岸经济自由化需要税制协调。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的终局目标,应以更宏观的视野,进行税制的协调,缩短两岸税制在基础理念、实体与程序建制原则,以及具体规范上的差距。四是税制协调中之主要协调项目。两岸税制协调中的主要协调项目应包含:(1)税制的建立原则,(2)间接税(消费税及销售税)之协调,(3)直接税(所得税及财产税)之协调,(4)税捐债务实体规定之协调,(5)税捐稽征程序规定之协调,(6)税捐处罚规定之协调,(7)税捐救济程序规定之协调。五是税制建立原则的协调。黄茂荣教授先介绍了现代税制的三个基本原则,即税捐法定主义(税收法律主义)、量能课税原则以及稽征经济原则;随后介绍了三原则的关系,强调应对给予纳税人选择推计课征或核实课征的权利。六是间接税(消费税及销售税)之协调。黄茂荣教授简要介绍了台湾地区开征间接税的经验及目前存在的问题。七是直接税(所得税及财产税)之协调。两岸就税制协调的必要性,所得税的迫切性较高。这当中除重复课税的避免、税捐优惠与饶让之税收的抵免等问题外,还有跨境关系企业税基的计算或划分的问题。八是税捐征管通则之协调,黄茂荣教授认为两岸的税收程序法不应过于严苛。最后,黄茂荣教授提出在与税捐救济程序有关规定的协调上,两岸可以合作参酌两岸及税法先进国家发生的案例,认识税捐法在法制面及作业面尚可完善的项目,互相鼓励,自强不息,共同努力逐步使两岸的税法,止于至善,以在这个基础上达成最为完善的协调。

        讲座由廖益新教授主持,CITACT-XMU的朱炎生教授、李刚副教授、周刚志副教授、邱冬梅助理教授参加了此次讲座,来自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政策法规处、大企业和国际税收管理处、所得税管理处、税收科学研究所和火炬高技术产业区税务分局等部门十多位干部专程赶来听取了讲座。(毛文婷  文/胡方舟  图) 

 

厦门大学国际税法与比较税制研究中心

2011年5月16日

[ 编辑:李刚 2011-05-10 03:13:09 访问次数:13670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