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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东:“税收执法”概念的解读

[来源: CITACT-XMU]

主    题:“税收执法”概念的解读 

主讲人:向东    《税务研究》编辑

                 CITACT-XMU兼职研究员  

地    点:法学院B-320教室 

时    间:2011年12月14日(周三)19:00

 

向东先生在演讲

 

蔡庆辉副教授主持讲座

 

 

2011年12月14日晚七点,《税务研究》副编审向东先生在法学院B320教室为我院经济法专业研究生作了一场题为《“税收执法”概念解读》的精彩讲座。本次讲座由厦门大学国际税法与比较税制研究中心(CITACT-XMU)的蔡庆辉副教授主持,CITACT-XMU副主任李刚副教授以及邱冬梅博士和众多学生参加了本次讲座。

向东先生首先指出,“税收执法”是一个伪概念,“执法”这一概念在中国被滥用,并因其被滥用而对中国社会产生深刻影响。接着,他从以下三个方面对这一观点进行了深入展开。

第一,为什么说“税收执法”是个伪概念。向东先生分别从行政中心主义思想意识形态、法律工具主义价值观和中国法治道路渐行渐远的现状三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我国行政中心主义的意识形态进行了着重阐述。他认为中国对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作了庸俗化理解,中国貌似搞“三权分立”的壳,实质是一个行政中心主义国家,整个国家围绕行政权而运作。而行政中心主义这种意识形态也是造成税务机关“人格分裂”的原因:一方面,税务机关在强调为纳税人服务,提倡服务意识;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又在极力强调税收执法权,以达到管住纳税人的目的。他对税务机关叫嚣设立“税务警察”的设想提出了质疑和担忧,他说:“当一个部门把所有的权力都掌握在自己的手里,这个国家将会是一个怎样的国家?这个国家将是个“警察国家”,这是很危险的。”他还指出了行政中心主义的危害,认为“我们国家的立法都是由行政主导的,这导致中国的立法行为在逐渐部门利益化”,“行政中心主义导致大量的行政资源浪费,行政部门争夺执法权现象严重”以及“行政中心主义导致中国法律必须有执法者才能执行下去,否则法律就是出版社出版的‘一本很贵的书’,这不符合法律应天然的被遵守的良法的‘本性’”。

第二,中国为什么会形成一个行政中心主义国家。向东先生认为,“建国以后为打烂一个旧世界,管住所有人,拆掉了民国时期初步建立起来的市民社会”。他认为,建国后,政府为了管住所有国民,把国民都纳入“单位构架”,建立起了一个“单位社会”。“单位”实际上是一个行政构架,“单位社会”建立以后,中国就形成了以行政为依托、国家生活实行全面行政化的社会。“单位社会”造成中国所有行为模式都是围绕行政来进行的。改革开放以后,“单位社会”逐渐解体,其中农民工的贡献最大,农民工长期在外打工,使村委会形同虚设。但是,受长期以来“单位社会”的影响,中国官僚机构形成了一些惯性和惰性,使中国行政体制改革举步维艰。向东先生还分别从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的种种现象来举例说明中国目前的行为模式仍然是围绕行政来进行的。例如,在立法方面,立法者是以监管者的心态来立法的,立法者立法就是为了监管社会的一切。以这样的心态来看待中国社会和公民生活,实际上是中国法律在向公民私人空间延伸。这导致政府权力可以无限制的侵入公民个人空间。在执法方面,以税务机关执法为例,税务机关喜欢使用 “执法对象”这一概念。“对象”是一个物理概念,它不存在法律上的人格。税务机关使用“执法对象”这一概念,实际上是把纳税人和纳税人的财产等同起来,这无疑是在否定纳税人的法律主体资格。在司法方面,我国法院里存在着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组织。这两个组织都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而民主集中制原则是一个行政原则,因此,这两个组织实际上是按行政组织形式运作的。中国的司法本质就是行政,法院是一个行政机关。

向东先生向我们解释了为什么中国的所有行政组织都在强调执行权?他认为,“不强调执行权,行政组织架构就散了,就建立不起来。有执法权就有一种强权。”他认为,中国社会正在走向一个“成品社会”,而在“成品社会”里,国家与国民之间最重要的关系就是税务关系。而税务机关一旦拥有了强大的执行权,征纳关系就会扭曲,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没有对等地位。他还对税务机关使用的“执法风险”这一概念提出了质疑和批判,并对税务机关自身的定位进行了反思。

第三,中国法律庸俗化的根源。他认为中国法律庸俗化的根源在于中国长期以来奉行的法律工具主义价值观。在这种价值观下,法律是一根用来打人的“棍子”,是操纵者乐于使用的工具。在中国,只要有事情解决不了,就喜欢立法,而所立执法一旦没法执行,最后就不了了之。因此,中国法律陷入了“事情解决不了——立法——没法执行——不了了之”的怪圈。法律工具主义价值观导致中国法律被泛政治化、口号化和庸俗化。

讲座最后,向东先生用一句富有哲理的话结束了他的精彩演讲,他说:“这个国家建立了一个叫税务局的机构,事实证明,这个机构就是为税务局而建立的。”

讲座结束时,李刚老师评价到:“在税法之中,又在税法之外”;“以小见大,情理法相结合”。李刚老师还对在场的学生以后的学习和研究工作提出了殷切希望,他希望同学们以向东先生为榜样,立足专业,在某一方面研究透彻后还要能够再跳出来,甚至跳出法律范畴,以更加宽阔的视野和更加宏观的视角来看待问题。

向东先生的讲座深入浅出,语言风趣幽默,逻辑清晰,思想深刻,见解独到,体现了向东先生深厚的学术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本次讲座不仅扩大了同学们的研究视野,也在论文写作方给予同学们很大的指导和启发,并引发了同学们对中国税法理论与实践中面临的诸多问题以及中国法治进程中面临的诸多问题的思考,使同学们收益颇丰。(文/石楚  图/张芸)

 

 

 

厦门大学国际税法与比较税制研究中心

2011年12月13日

[ 编辑:李刚 2011-12-13 04:54:17 访问次数:10943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