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 税 法 专 家 论 坛
《增值税销售当事人之认定》讲座顺利举行

[来源: CITACT-XMU]

        2014年10月27日晚7时,我国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兼任教授黄茂荣先生,应邀在我院C420教室作题为《增值税销售当事人之认定》的学术讲座。厦门大学国际税法与比较税制研究中心(CITACT-XMU)副主任、法学院财税法教研室主任李刚副教授主持了本次讲座,CITACT-XMU主任廖益新教授,兼职研究员、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火炬高新区国税分局周俊琪副局长,以及法学院财税法方向的硕博士研究生和部分本科生参加了本次讲座。

        黄茂荣教授由《台湾民法典》第268条第三人负担契约条款的讲解引入,从民法与税法之间的关系角度详细讲解了销售当事人之认定的四个方面内容。首先,他指出私法自治可以导出契约原则,人们依契约自由原则的行使形成法律关系,即形成销售关系。例如合同中采用发信主义还是到达主义,就将决定不同的债之关系的发展。其次,黄教授具体讲解了契约或销售当事人之认定的内容,即从契约当事人或纳税义务人之认定原则、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之隐藏行为的当事人等六个方面介绍了如何认定销售当事人。黄教授指出,应以履行行为而非以物权行为或事实行为逆向推论销售关系,实务上主张以物流、金流或服务流之当事人逆向推演其原因行为的当事人,以认定增值税的纳税人,难以切合实际,并可能与该物权行为实际上有关的原因行为之当事人格格不入。再次,黄教授讲解了消费财之分散与资本财之集中,在两种情况下营业人规模由大变小、由小变大的情形。最后,黄教授讲解了有关代开发票与虚设行号方面的内容,他指出营业人未取得实际销货人凭证,而以虚设行号的发票作为进项凭证申报扣抵,对于此种行为应予以处罚。讲座后,在场的同学纷纷就自己的收获和相关问题的疑惑与黄教授作了热烈的互动和交流。

        在整场讲座过程中黄教授语言幽默,讲解的内容深厚独到,精彩的讲座使在场的听众收益匪浅,短短的两个小时让大家意犹未尽。讲座结束后,黄教授亲切地与大家合影,并签字留念。

 

 

 

 

 

 

厦门大学国际税法与比较税制研究中心

   2014年10月28日
[ 编辑:李刚 2014-10-28 04:16:53 访问次数:6846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