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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税收通则法)》(专家稿)起草工作简报-第1期

[来源: 中国财税法网]
  《税收基本法(税收通则法)》(专家稿)起草工作简报
  第1期
  
  《税收基本法(税收通则法)》(专家稿)起草组秘书处    2006年9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税收通则法)》(专家稿)
  起草工作将正式启动
  
  近日,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托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税收通则法)》(专家稿)起草组组长,刘剑文教授随后牵头组建了起草班子。学者参与立法是我国推进立法民主化、法治化进程的重要举措,也是学者理论联系实际、将理论研究应用于法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我们将组织全国税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建设这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浩大工程。
  
  一、制定《税收基本法(税收通则法)》的重要意义
  1.制定《税收基本法(税收通则法)》是建立和完善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基本标志,是实现税收法治的奠基工程;也是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进而推动整个国家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环节。
  2.制定《税收基本法(税收通则法)》是实现我国税法法典化的需要,符合以税收通则法为基本形态的世界税法法典化的发展趋势。
  3.起草《税收基本法(税收通则法)》(专家稿)是推动税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形式,有助于实现学术研究与立法的互动,有助于整合税法学术资源,培养和训练贯通理论与实践的税法学人才,推动税法学理论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二、《税收基本法(税收通则法)》(专家稿)起草小组
  顾  问:
  刘隆亨
  组  长:
  刘剑文
  副组长:
  徐孟洲  汤贡亮  张守文
  成 员(按姓氏笔划排序):
  丁 一  王鸿貌  刘永伟  李 刚  李炜光  朱大旗 
  华国庆  杨小强  杨 萍  张新民  张 怡  张富强
  张 松  陈少英  庞凤喜  施正文  侯作前  涂龙力
  韩灵丽  鲁 篱  熊 伟 
  秘书长:
  施正文 
  副秘书长:
           魏建国  翟继光
  
  三、《税收基本法(税收通则法)》(专家稿)起草分工
  将由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武汉大学、中山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等单位作为本项目的子课题承担单位。每个起草单位确定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所承担章节的起草和协调工作。其他单位的专家学者将参加到有关子课题中从事起草工作。
  
  四、《税收基本法(税收通则法)》(专家稿)的草案框架
                
   《中国税收通则法》立法框架
  (200-300条、3-4万字)
      (简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节  专门术语
  第三节  税收管理体制
  第四节  纳税人权利
  第五节  税法解释和漏洞补充
  第六节  其他
  
  第二章  纳税义务   
  第一节  纳税义务的成立
  第二节  纳税义务的变动
  第三节  税收优惠
  
  第三章  税收征纳一般规则  
  第一节  征纳主体
  第二节  税收征纳程序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征纳行为
  
  第四章  税收确定 
  第一节  协助义务
  第二节  纳税申报
  第三节  税额核定
  第四节  税收检查
  第五节  确定时效
  
  第五章  税收征收  
  第一节  税款缴纳和征收
  第二节  附带给付
  第三节  税收担保和保全
  第四节  税收退还
  第五节  征收时效
  
  第六章  税收执行 
  第一节  执行一般规定
  第二节  执行措施和程序
  第三节  税收优先权
  
  第七章  税收争讼  
  第一节  税收行政复议
  第二节  税收行政诉讼
  第三节  税收刑事诉讼
  第四节  税收国家赔偿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节  归责原则和责任适用
  第二节  行政责任
  第三节  刑事责任
  第四节  其他责任
  第五节  追究程序
  
  第九章  附  则  
  
  五、其他
  凡有志于《税收基本法(税收通则法)》(专家稿)起草者,都欢迎报名参加, 欢迎大家献计献策。
  
  联络人:
  施正文:电话:010-62200790;
  手机:13701100544;
  E-mail:szw6@263.net
  魏建国:(weijg2000@sina.com.cn)
  翟继光:(zhaijiguang2008@sina.com)
  
  
  报: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中国法学会、财政部条法司、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发:《税收基本法(税收通则法)》(专家稿)起草组顾问、组长、副组长、成员;各起草小组组长、副组长。
  

[ 编辑:李刚 2006-10-05 07:51:14 访问次数:8604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