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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法学专题研究第四讲综述

[来源: 李乔彧]

    2016年3月17日下午,在第四次财税法博士生课程上,廖益新教授针对“国际税收中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困境与出路”为主题进行讲述。财税法教研室李刚副教授、蔡庆辉副教授、邱冬梅老师、李晓辉老师、王宗涛老师,以及财税法专业博士生、硕士生参与讲座,并在课后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讲座内容共分为四个部分。在第一部分,廖老师通过对UN范本和OECD范本的分析,介绍了现行的国际税收协调模式,即以肯定居民管辖权的普遍适用为原则。随后,在第二部分,廖老师从三个方面阐述了现行国际税收协调模式的法理基础,即更符合传统的税收公平价值理念、更符合税收中性原则要求和更符合受益负担说。

    但是该模式在面临新的经济情况时遭遇诸多困境,因此,在第三部分,廖老师将其具体分为三个层次论述:首先,新的经济环境条件下,传统的居民税收管辖权连接因素并不一定代表反映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着更为经常密切的经济联系;其次,在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扩大和国际税收竞争日趋激烈的新时代条件下,居住国并非一定是纳税人的跨过所得的最终汇聚地,居住国课税并非一定更能符合量能课税原则;最后,由于确立居民税收管辖权的连接因素可以通过人为的安排加以改变和建构,现行的以居民税收管辖权为普遍适用原则的国际税收协调模式,更加刺激了纳税人通过居民身份改变或选择,规避一国的居民纳税义务和滥用税收条约的优惠待遇。在面对这些新的问题时,廖老师在第四部分梳理了晚近国际税法实践中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变化趋势,认为现行的变化仍属于微调性质的改革,并未涉及到国际税收基本概念和原则的变革,我国应当利用BEPS计划的时机,构建更为公平的国际税收秩序。

    随后,廖老师与参加讲座的师生针对其中的一些延伸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讨论。
[ 编辑:邱冬梅 2016-03-23 07:14:54 访问次数:6418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