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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法学专题研究第七讲综述

[来源: 宫廷]

    2016年4月7日下午,在第七次财税法博士生课程上,朱炎生教授以“《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合理商业目的’用语解析”为主题进行讲述。财税法教研室邱冬梅老师、王宗涛老师,以及财税法专业博士生、硕士生参与讲座,并在课后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朱老师为同学们梳理了《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一般性规范文件中“合理商业目的”一词的解释,朱老师指出,从现行行政规章以及一般性规范文件中可以看出,税务机关对合理商业目的所采取的解释多趋于场景化、碎片化,即需在企业出现特定情形抑或存在特定模式时再适用具体法律文件中的相应条款,税务机关应当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基础上对合理商业目的用语进行一般化以及规范化的具体解释和说明,纳税人方可以此标准为参照合理安排商业活动,而不应要求纳税人自证其商业经营本身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朱老师认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应当在同一层面下解释与适用合理商业目的规则,应当论证的是商业模式或安排本身是否具有合理目的,而不是税收利益的正当性,否则一般反避税条款很有可能成为税务机关滥用行政权力的“保护伞”,而无法真正成为保护纳税人的“盾牌”。

    通过此次讲座,使同学们对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一般反避税条款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

[ 编辑:邱冬梅 2016-04-09 03:56:16 访问次数:5845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