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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法学专题研究第八讲综述

[来源: 李乔彧]

    2016年4月14日和21日下午,在第八次财税法博士生课程上,廖益新教授针对“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和应税所得额的确定问题”主题分上下两次课程进行讲述。财税法教研室邱冬梅老师、李晓辉老师、王宗涛老师,以及财税法专业博士生、硕士生参与讲座,并在课后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讲座内容共分为四个部分。在第一部分,廖老师从三个角度分析了确定常设机构利润范围和数额的国际税法意义。第二部分,廖老师提出本次讲座的核心问题,也是国际税法研究中的老大难问题——“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和数额确定”,他认为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1. 税收协定中没有形成统一的确认规则和方法;2. 协议中“独立交易原则”与“实际费用合理分摊原则”之间存在内在的矛盾。

    在第三部分,廖老师认为随着常设机构作为跨国投资投资经营机构的实践越来越多,针对常设机构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日益凸显。在仔细梳理OECD的2010年修订的版本后,廖老师认为,这一问题并未得以有效解决。在第四部分,廖老师针对OECD认可的确定常设机构利润分配的方法进行分析,认为2010年版本进一步强调应贯彻执行独立企业交易原则,将常设机构假设为虚拟的独立分设实体,但是这一做法既忽略了经济现实,也忽略了法律形式,将现实中高度一体化的跨国企业分解为各种履行一定职能的独立运作的企业,违背了现实规律,造成适用结果的不确定性。同时,此方法也加大了企业的遵从成本和税务机关的执法成本。

    最后,廖老师与参加讲座的师生针对其中的一些延伸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讨论。

[ 编辑:邱冬梅 2016-04-25 11:27:22 访问次数:6200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