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纳税有关问题
[来源:
厦门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
李老师您好,
最近看书,有一个企业所得税法上的问题想请教一下,请不吝赐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中规定汇总、合并纳税需要经过总局批准,但新《企业所得税法》第50条第2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个是否意味着以总分公司形式的企业组织在新税法下一定得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6]48号是否已经失效了?
还有国税函[2006]48号中
二、下列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汇总纳税:?
(一)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
(二)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含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
(五)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改制后具集团性质的存续企业。?
规定的这么多企业或企业集团所交的企业所得税是否都是中央税?如果都是汇总、合并缴的话都会转移到总部企业地区,这个是否对地区税收不太公平啊?这个目前有没有一些解决的办法?李老师你对此怎么看呢?
祝老师
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学生:傅丹辉
2007-4-24
傅丹辉:
你好!来函收悉。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应当汇总纳税。但如何缴纳,还需要等到该法的实施条例出来以后才知道。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尚未生效,因此国税函[2006]48号文仍然为有效文件。
至于汇总纳税后对地方税收确实会产生一定影响,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制度对此已预先采取了一定措施,将来还会和转移支付制度等其他措施一并加以解决。
我马上要给你们上课,届时可以对该问题继续探讨。
李刚
4月25日
[ 编辑:李刚 2007-04-25 11:21:43 访问次数:5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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